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并组织具体实施。研究制定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总体方案;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对市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道路、户外广告、牌匾等标志性设施设立,临时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及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的管理工作。行使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