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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起止时间
4月1日至5月20日。
二、年检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三、年检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结(离)婚证等能说明家庭人口的相关证件,查看原件后上报复印件。
2、夫妻及成年已就业子女的收入证明材料。(1)工资实行银行转账的提供近6个月内的银行工资流水;实行现金发放的由务工单位提供近6个月内的发放清单。(2)灵活就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的成年劳动者将按照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3)因病残等原因无法进行生产劳动的提供相关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及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查看原件后上报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在校子女的就学证明由相关学校负责提供证明材料。
4、低保证统一由各乡镇负责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加盖年检印章后再逐户发放。
四、年检注意事项
1、低保对象需按照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年检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拒不参加年检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低保待遇,县民政部门将在年检结束的下月起停发低保金。
2、年检时采取虚报、瞒报、漏报证明材料骗取低保金的,一经调查发现,除停发低保金外,还要追究材料提供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年检完成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当场告知当事人,并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