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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成安县犬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24-03-20

  

  一、出台的意义

  《成安县犬类管理办法》是成安县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而制定的办法。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邯郸市犬类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从部门职责、管理区划、限养规定、免疫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订完善。现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问:县区养犬的管理主体有哪些?

  答:在政府层面,明确了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对于县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

  在部门层面,明确由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管、市监、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特别强调了住建部门对于物业企业的督促职能,以推动物业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问:县区养犬重点管理区有何调整?

  答:成安县主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主城区范围:平安大街以东,德胜路以南,东城大道以西,玄武路以北。

  成安县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非重点管理区养犬应从严控制。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狂犬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犬。

       问: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

  2.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免疫证、准养证和犬牌;

  3.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4.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

  5.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6.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7.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

  8.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9.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10.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11.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问:饲养犬只如何登记?

  答: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犬只免疫档案信息变更的,犬只饲养人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原免疫发证部门。

  问:”违规养犬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此办法各项处罚依据均根据《邯郸市犬类管理条例》实施。

  1.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或烈性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大型犬或烈性犬实行圈养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限养一只犬规定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纵犬伤人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相关链接: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