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1.02 | 索引号: | 01288487-1-1703-2011-1019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交)行罚决字〔2019〕0368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组**号。
现查明:2019年07月15日16时许,任**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成广线北乡义桥交叉口北30米处,因实施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信息核查等材料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任**的行为属于实施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七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 1个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