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3.02 | 索引号: | 00062118-1-1404-2011-1036 |
发布机构: | 教育体育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伤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现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及在校园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防制,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管理
(一)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子江
副组长:李海林 侯志平 武 旭 韩 岗 叶永红
成 员:各乡镇中心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局机关相关科(室)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体卫科,具体负责日常卫生防疫工作。
(二)职责
1、应急职责
(1)迅速及时地向县政府、县疾控中心、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号,迅速组织有关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
(4)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5)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进行公布。
2、日常职责
(1)制定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及时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在卫生、食药监部门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教育行政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IV级)突发事件、较大(Ⅲ级)突发事件、重大(II级)突发事件和特大(I级)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 及以上死亡病例。高考、中考前5天内发生一次中毒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丙类病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高考、中考前5天内发生,发病人数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镇(村)以外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高考、中考前10天内发生,一次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高考、中考前15天内发生的、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县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学校实验室有毒药(物)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列(死亡人数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一次集体食物中毒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实验室有毒药(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置。
6、学校所在地发生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二)应急处置
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等教学活动。
④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1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中小学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五、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教育体育局 责任报告人:李海林
2、下属责任报告单位: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特教、幼儿园 责任报告人:校(园)长
(二)突发事件报告
1、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报告程序,学校一旦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相关知情教师或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学校医务室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用书面传真形式(或电话0310--7289236)向教育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传染病:0310—5238326,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向食药监部门报12315)。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3、在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
六、应急处置措施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2、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5、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严格执行进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7、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七、应急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专项小组职责:
警戒维护组(法规安全科):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
紧急处置组(体卫科、法规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
信息联络组(办公室、体卫科):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后勤保障组(办公室):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善后处理组(纪检信访科):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预备机动组(人事科、义教科、高幼科、计财科、民教办):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八、信息公布
准确客观宣传卫生事件情况及防控进展情况,争取家长和学生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保障措施
教体局安排必要的经费,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十、善后与恢复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总结经验,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经卫生部门确定康复后方可复学;污染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十一、责任追究
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