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5.11 | 索引号: | 00062123-7-0801-2011-1015 |
发布机构: | 公 安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
办理各类户口业务所需材料、程序及时限
一、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一)出生落户
1、婚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的:1、《出生医学证明》;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3、结婚证予以办理。
2、非婚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的:1、《出生医学证明》;2、非婚生育说明;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办理时限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注销户口登记
(一)入伍注销户口登记
1、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3、办事处(乡、镇)以上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
4、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服现役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
凭以上任意一种证明和当事人户口簿即可办理入伍注销户口。
(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以上任意一种证明即可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同时收缴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
1、本人书面申请;
2、签订《姓名变更承诺书》;
3、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增加曾用名
提供使用该曾用名的相关户籍资料;个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
(三)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父母双方身份证及书面申请办理。
2、夫妻离异后,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三)办理时限
名字变更、更正,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所长核准后办理。
(四)变更其它户口登记项目
1、所需材料: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兵役状况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四、户口迁入
(一)户口移居
1、夫妻投靠移入户口的,在核验房屋产权证后,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办理。
2、子女与父母互相投靠移入户口的,在核验房屋产权证后,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本人或配偶的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宅基地证、购房合同(含发票)、单位公产房的提供住房证明或购房收据、有效期在半年以上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等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的相关凭证及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家庭成员同时移入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户口迁入
1、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入人本人申请;
(2)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自寻落户地点的,需提供落户地户主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
2、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入人本人申请;
(2)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学历证书、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
(4)自寻落户地点的,需提供落户地户主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
(三)办理时限
省内、市内、县内户口迁入、移入登记的,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五、户口迁出
(一)户口迁出
1、大中专学生招生迁出的:1、新生录取通知;2、录取花名册和迁入人本人户口页。
2、投靠亲属、经商、购房、招工(聘)等户口迁出凭外地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其它准入证明,经迁出派出所核准后办理。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六、补录户口
(一)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1、对于有原始户籍资料而人口信息系统无此人信息的,其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户下办理户口信息补录:
(1)粘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申请人书面申请(照片应加盖居村委印章);
(2)原始户籍资料;
(3)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当事人本地生活情况、是否有在外地长期工作生活情况及走访调查情况);
(4)补录户口信息核查单及派出所公示情况说明。
2、对于无原始户籍记录人员的:
(1)粘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申请人书面申请(照片应加盖居村委印章);
(2)与直系亲属的DNA亲子(亲缘)鉴定结果(年满60周岁可不提供此项);
(3)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当事人本地生活情况、是否有在外地长期工作生活情况及走访调查情况);
(4)能够证明本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本人能够提供的学习、工作、生活轨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河北人像比对结果(全国人像比对系统中将河北比对结果打印存档);
(6)补录户口信息核查单及派出所公示情况说明。
(二)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七、情况疑难复杂的,可到派出所户籍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