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邯郸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成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事件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事件造成的伤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乡(镇)政府、工业区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应急处置队伍作用,依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一般以上事件标准需县政府处置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预警。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网络谣言治理。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科工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物资的保障供给。
县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食品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和医疗救治机构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参与事件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打击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依法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相关突发事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速服务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卫生处理。
县文广旅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涉及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资规局:负责食用林产品(除水果之外部分)生产环节、森林食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事件涉及国(境)外、港澳台时,增加县外办、县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组。
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2)。
(四)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或按照县政府要求确定,成员由事件涉及的主要部门参加。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报告和督查等制度,组织协调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农畜水产品检验、检验检疫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在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三、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预警。
1.监测体系。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风险监测。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对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或通报相关信息。
3.风险预警。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省市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风险预警信息。
4.预警通报。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应当通报的情形和内容包括:
(1)发现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
(2)出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
(4)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5)其他经研判认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和解除相关控制措施。
(二)信息报告。
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经营者和集体用餐组织者、提供者)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乡(镇)政府、工业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群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7)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县通报的重要信息。
2.报告单位或个人: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4)县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5)各乡(镇)政府、工业区。
报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涉及人数、伤害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现场相关情况(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难,伤害人员是否有老人、儿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等)、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情况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进展可进行多次续报,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时,应随时报告。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1次。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先电话报告,并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先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动态情况连续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先电话报告,并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随后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
突出电话首报。凡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变为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场监管部门获知后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先电话报告。
四、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在组织救治的同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保护事发现场,防止事件扩大。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事发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医疗救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护现场并提取证据,对事发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加强事发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开展事件调查及检验;查清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对依法封存的涉事相关场所及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为调查事件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在对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后,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天内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事件评估。县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判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并确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5.事件转办调整。经事件评估判断为其他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事件信息通告相关负责部门或单位,并移交有关证据和封存的物品等。调整转办过程中,不得中断有关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标准见附件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务院、省政府宣布启动响应后,市、县级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市政府、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1.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事件处置。对于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有关部门视情将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县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2.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三)响应措施。
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疗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1.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2.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损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研判事件发展态势。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等进行会商,研究分析调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涉事产品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全面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6.通报与援助。向突发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国(境)外、港澳台地区需要信息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应及时协调县外办、县台办等有关部门做好涉外相关工作。对需要国家、省、市层面支持或其他市县配合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县寻求支持与援助。
(四)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当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五)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出现新增的急性病症患者,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以上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五、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工作等。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件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三)有关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进行报告、处置,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按有关规定留样;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人员与技术保障。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改善应急装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析评估、趋势研判、方案制定、调查处置、响应级别调整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五)社会动员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同食品安全事故。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预案修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三)预案演练。县食安办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四)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2017年7月31日印发的《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政办〔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