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
告知承诺书的公示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0〕4号)精神,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告知承诺书(附件3、4)予以公开:
附件3:
成安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
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级业务监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本申请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对此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后,行政审批部门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