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镇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0.25 索引号: 69920902-6-0404-2011-1007
发布机构: 商城镇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商城镇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城镇城乡建设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提升商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商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执法结果;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队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乡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一)综合行政执法门户网站;
     (二)商城镇微信公众号;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