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10.28 | 索引号: | 68824038-6-0901-2011-1004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责
任
清
单
调整前原有部门职责12项、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6项、公共服务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5条,调整后部门职责19项、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7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8条。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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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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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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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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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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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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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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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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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 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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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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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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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承担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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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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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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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 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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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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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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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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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协调消防工作 | 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 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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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 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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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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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 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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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配相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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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行使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工业区安全生产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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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 办公室、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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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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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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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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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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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 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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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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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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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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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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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制定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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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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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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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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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办公室、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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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 责 分 工 | 相关依据 | 相 关 案 例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一运输车辆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路边河流,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环保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环保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卫健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
交警队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资格认定。 | ||||
卫健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2 | 烟花爆竹的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 2015年春节前,县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举报,在某乡镇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集装箱车,当场缴获非法烟花250箱,随后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在另外一私人住房内,又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240箱。这批非法烟花爆竹属外省一花炮厂生产,其中包含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个人燃放的A类礼花弹280箱,内筒最大直径达12厘米。在这些A类礼花弹的包装上生产厂家却打上B级产品标识,严重误导消费者。县公安局对非法储运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对非法运输的驾驶员实施了治安拘留;县应急管理局对非法经营储存当事人实施没收全部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并处行政罚款2万元;县市场监管局对运输户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产品生产及包装进行了检查,并对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包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 |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 ||||
4 |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 发改局 |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 我县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交警队 |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市场监管局 |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 ||||
交通局 | 组织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站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
应急管理局 |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
5 |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 交通局 | 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和应急管理部门,交通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
交警队 | 利用共享平台信息,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 ||||
应急管理局 | 利用共享平台信息和动态监管手段,做好重点车辆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 ||||
教体局 | 负责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落实。 | ||||
公安局 | 负责少数民族户口变更。 | ||||
6 | 自然灾害防救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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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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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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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救灾物资储备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预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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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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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制作安全生产专题片,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 办公室 | 7289420 |
2 | “安全生产月”活动 | 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 | 办公室 | 7289420 |
3 | 安全培训服务 |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针对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为企业员工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 | 办公室 | 7289420 |
4 | 安全生产信息发布 |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同时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发布。 | 办公室 | 7289420 |
5 | “11·9消防宣传日” | 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参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文艺演出和消防主题演讲等各类活动,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 消防队 | 119 |
6 | 警营开放日活动 | 开展警营开放活动,让群众走进警营,把警营搬进广场、公园、学校、社区,让广大群众近距离了解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部门设置、装备器材、教育训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 消防队 | 5232760 |
附件4: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事项监管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事项监管
(六)群众聚集场所的使用或者开业消防事项监管
(七)规范案件查处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化、烟花爆竹、建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危化、烟花爆竹、建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储存的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3、建筑、建材、涉粉尘企业等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60家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五)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五)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单位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面5%;
2、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抽查面5%。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
三、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面5%;
2、春节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检查面5%。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
三、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事项监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它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2、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量应达到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2家的量化标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5、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它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5、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3)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6、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7、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8、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2)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3)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4)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9、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事项监督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2)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放映厅、卡拉OK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县轨道交通,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程序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或者开业消防事项监督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抽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量应达到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2家的量化标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应急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规范案件查处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职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 )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安全生产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报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和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
2、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七)处罚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法制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2、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八)执行。
(九)结案。
四、违法案件查处考核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成安县应急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处理。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文件精神,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监总局31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是指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相关处室。
三、有关措施
(一)县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和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县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应急管理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