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综合 | 规章制度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否 | |
安全投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否 | |
安全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 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否 | |
人员培训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否 | |
特种作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否 | |
三同时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否 | |
警示标示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实地检查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否 | |
安全设备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实地检查 | 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 否 | |
重大危险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否 | |
隐患排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否 | |
员工宿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实地检查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 否 | |
危险作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实地检查 |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否 | |
劳动保护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 否 | |
发包出租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否 | |
应急管理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 否 | |
事故后整改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否 | |
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 重点检查事项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情况。 | 否 | |
中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书面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否 | |
| | 通用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 是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书面检查 | 证照齐全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投入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 |
2 |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书面检查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工艺管理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
管道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否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是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按照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情况。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 |
3 |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使用情况。 | 是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和警示标志情况。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情况。 |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是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向有资质的生产、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产品情况。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情况。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书面检查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 否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