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11.16 | 索引号: | 01288487-1-1701-2011-1003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及流程序图
一、办事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三)受理对象
公民、境外人员
(四)受理机构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初次申领业务。
(五)审批机构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六)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七)审批结果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八)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