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11.18 | 索引号: | 00062123-7-0404-2011-1002 |
发布机构: | 公 安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前,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一经抓获,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
四、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住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不得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此次追逃行动,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对提供线索、检举并成功抓获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同时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