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8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09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政字〔2020〕90号
主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
 
  《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邯郸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安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等。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预案体系
 
  预案根据《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成安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或方案、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
 
  二、区域概况
 
  成安县位于河北省南部,邯郸市东南部,处于晋、冀、鲁、豫接壤地带,地理坐标为东径114°29'-114°53',北纬36°18'-36°30',境域面积480平方公里,耕地52.3万亩,辖5镇4乡1个经济开发区:成安镇、李家疃镇、商城镇、漳河店镇、北乡义镇、辛义乡、柏寺营乡、长巷乡、道东堡乡、省级经济开发区,239个行政村,总人口46万人。
 
  成安县地处冀南平原,地势平坦,西南略高,东北略低。境内土壤西沙东粘,为宜井灌区。西部南北一带为漳河故道沙地。
 
  成安县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春干旱多风,夏秋多雨,年降水量560毫米左右,多集中于六至八月份。年均温度13.2度,无霜期230天上下。
 
  成安县主要交通干线为邯大高速、邯郸绕城高速、邯临快速路、成峰线(S315)、邯大线、曹前线、S347、新林公路(S212)、魏峰路(S316)。
 
  成安县境内无较大天然河流,但人工渠道发达。民有渠在磁县境内从岳城水库引水,流经临漳后又从成安县穿越。县内的主要沟渠为民有总干渠、民有一干渠、民有二干渠、团结东干渠、团结西干渠、东风一排支及东风二排支,以及它们配套的支渠。
 
  成安县地下水主要贮存于新生界第四系各层结构松散的岩层中。该层含水沙层结构松散薄乱,据测估,可采量每平方公里约为10.15万m3。全县地下水可采量约为4888万m3,年采量约为6800万m3。地下水的补给以大气降水直接渗入为主,其次是渠灌、井灌回归补给。由于近处灌溉供水减少,地下采水超量,水位下降。当地地下水流向为西南向东北。
 
  成安县所处区域环境空气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Ⅱ类功能区;地下水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功能区;成安县各功能区执行相应的区域噪声标准:以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的Ⅱ类标准,工业集中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供水:成安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成安县第一自来水厂、成安县第二自来水厂及成安县第三供水站向成安县城区供水;10个供水站向乡镇供水;
 
  排水:成安县现有2座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成安县污水处理厂和成安县商城污水处理厂。成安县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县城内居民生活污水以及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废水,设计处理能力为3万吨/天,处理后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处理达标后的水部分作为电厂冷却水利用,部分排入团结东干渠;成安县商城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商城工业园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设计处理能力为5万吨/天,处理后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城市绿化或道路清洗等,剩余部分排向团结西干渠;成安县正在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至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3万吨/天,处理后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处理达标后的水排入团结东干渠;
 
  供热:由成安县联能热力有限公司为县城区内居民冬季采暖使用;
 
  供电:由成安县电力公司供电;
 
  供气:由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成安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提供;
 
  垃圾填埋场:居民生活垃圾由成安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企业:成安县共计约195家企业,截至2020年5月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企业有41家,其中28家企业完成网上备案,一般环境风险企业36家,较大环境风险企业5家。
 
  通过对整个成安县的调研可知,该区涉及的环境风险源类型主要有:①环境风险企业;②环境风险物质运输的道路;③加油站及加气站;④集中式污水处理厂;⑤垃圾处理单位;⑥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及成品油长输管道。
 
  三、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县政府办负责人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联合担任;县有关部门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组织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公司、县医院、电视台、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及成安镇政府、商城镇政府、漳河店镇政府、李家疃镇政府、北乡义镇政府、辛义乡政府、柏寺营乡政府、长巷乡政府、道东堡乡政府、成安经济开发区组成。
 
  对需要上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提出请求。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处置。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研究和解决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工作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公开组。
 
  (1)应急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乡镇政府、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商城工业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医疗保障局、县消防大队、县医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旅局县、电视台、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情况及时设立新闻中心,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域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4.专家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邯郸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的确定要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现场实际原则进行确定。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卫健、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周边地区。可能影响到县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将监测到的或上级环保部门通报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政府、管委会。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或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由相关乡镇政府、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商城工业区管委会等部门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对事件情况进行核实,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初步研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成安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向邯郸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成安县党委、政府报告;初步研判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敏感事件时,邯郸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向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邯郸市党委、政府报告;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安县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报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各地要严格按照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报送信息,严防迟报、瞒报、漏报、误报等情况发生。
 
  成安县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信息报送时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在事发30小时向市政府内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要在事发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事发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发生在“两会”、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敏感时段及敏感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即接即报。对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和邯郸市环境部门要求县生态环境部门核报的信息,要立即核实,迅速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要求电话反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不得超过20分钟。信息报告可通过文字报告、电话报告等形式,电话报告后必须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补齐文字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核实的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微信、短信形式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一时无法辨别影响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初报是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人员受害情况、周边敏感点、特征污染物和数量、污染程度、发展趋势、采取措施、监测结果、处置经过与结果、下一步工作等信息,并附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地理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力求内容完整详实。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初报信息时,必须履行核实职责,核实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特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人员聚集区等周边敏感点受影响情况等关键信息。
 
  (2)续报:续报在查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初报后要每1小时向邯郸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动态信息1次;对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初报后要每2小时向邯郸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动态信息1次;对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初报后要每日向邯郸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动态信息1次;对于重要信息或实质性进展要随时报告。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五、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响应行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积极应对的同时报请市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救助。
 
  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成后,对事件发生原因、响应速度、处置工作及各职能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交警中队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五)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医疗救治单位协调对接,签定互救协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机制,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2)治安保障:积极协助、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时疏散、撤离无关人员,加强事件现场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件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联动保障:加强部门日常的沟通与协作,配合地方党委、政府,积极做好相邻区域、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
 
  (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制定人员和财产的避难方案,选定临时或紧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生活和医疗等物资。协助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人员和财产的疏散、避难工作。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区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
 
  2.培训计划。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邀请有关方面专家,每年开展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监测分析、紧急救护、隐患排查、化学防护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全面提升应急队伍和人员整体素质。
 
  3.演练计划。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通讯畅通,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通过演练培训,提高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习完毕后对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污染预防效果、应急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总结评估,必要时可结合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在修订中,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作为重点,明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并将本地区的地理特点、气象条件、流域分布、企业分布、风险源和危险源信息、雨污管网、保护目标、应急队伍、保障物资等基本情况纳入预案附件,保障应急响应时的有效调度。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经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