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2.21 索引号: 00062124-5-0404-2020-1010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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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0]4号

 

申请人:韩**,女,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陕西省洛南县四皓镇韩村韩村组人。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希堂    职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办结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不服,于2020年10月23日以邮递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3895796761).后颈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理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只对申请人的投诉信内容进行了解释,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反馈,对申请人复议要求的事项没有做出答复。

本机关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提交了答复材料,本机关认真查看了双方提交的材料后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签收,而被申请人虽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解释对申请人投诉的内容如何处理,但并不能对申请人在本复议案件中提出的复议请求做出合理答复,不能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县政府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