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12.21 | 索引号: | 00062124-5-0404-2020-1011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0]3号
申请人:毛**,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60号。
委托代理人:毛**,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成安县辛义乡南豆公村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安县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日做出的编号为130424110042483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决定,取消相关处罚。本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1.处罚决定书记录涉事车辆与实际不符。本人当时驾驶的车辆实际是家用“小型轿车”,处罚决定书却是“小型面包车”,存在明显错误;2.记分依据条款不正确。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于2020年10月2日10时37分在成安县曹前线辛义高速桥下处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而实际情况是:所驾驶车辆行驶证明确可乘坐5人,当时车上包括司机共乘坐6人,如果按人数计算没有超过20%,如果按乘车人员体重算也没有超出,且行驶车速较慢一直控制在标准字以内,无危险因素。因此本人的相关行为不属于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1627)情形,交警此行政处罚行为属违规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违法性行为有执法记录仪资料为证,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第一、申请人表述处罚决定书记录涉事车辆类型与实际不符,其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而决定书上是小型面包车。小型轿车和小型面包车都属于小型汽车的范围,且核定载人数是5人,因此这并不影响当事人违法行行为存在的事实。第二、当事人表述记分依据条款不正确,包括司机在内共乘坐6人,没有超过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对于“载人”的表述都是对机动车所承载的“自然人”的规定,“自然人”包括已出生的婴儿、未成年儿童。所以普通5座小型汽车承载核定人数是5人的就只能乘坐5人,超出1人都视为超员,按照计算超过核定人数的20%。并且申请人现场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应撤销该处罚决定。
本机关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交了答复材料,本机关认真查看了双方提交的材料后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日10时37分在成安县曹前线辛义高速桥处查获申请人超载驾驶牌号为H18977号的小型汽车,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为130424110042483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