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01.12 | 索引号: | 78255407-4-1406-2011-1084 |
发布机构: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根据《河北省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办法》(冀生态环保办[2020]32号)、《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通知》(邯生态环保办[2020]1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加快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强化属地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办法》(冀生态环保办[2020]32号)、《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通知》(邯生态环保办[2020]12号)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创新环境监管方式,通过实施“划分网格、责任到人、明确任务”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推行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有效维护环境安全,着力推进全县环境质量,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新成安提供有力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在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全面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确保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不留隐患,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我县生态环境安全。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以县委、县政府为一级网格,各乡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二级网格,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为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形成逐级抓环保、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级网格:县委、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双网格长。县政府以县行政辖区建立一级网格。
网格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组织县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充分发挥其环境监管职能,明确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环境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直接查处,并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二级网格:我县9个乡镇党委、政府,1个省级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双网格长。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二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
网格职责:负责二级网格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网格化监管方案;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组织本级承担环保工作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对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完成本辖区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级网格: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为责任主体,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在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下,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三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
网格职责: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发挥辖区内环境监管作用,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本级承担环保工作职能的相关部门及环保监督员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企业非法排污、“散乱污”、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露天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二级网格报告。
四、网格监管运行监督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一是实行“五定”机制。建立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机制,做到网格行政区域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职责到位、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励措施。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各级网格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垃圾焚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和相关部门报告。二是及时调查处理。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网格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将结果反馈给上一级网格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与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回复,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四是定期考核评价。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逐级上报评价结果。
(三)加强网格监管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民间组织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职能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职能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一级网格的日常运行,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5.建立台账清单制度。各级网格要建立巡查清单、问题清单、交办清单、查处清单、整改清单、问责清单等,实行“合账式”“销号式”管理。
6.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网格设立环保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7.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开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各方通过“12369”环保热线和“7218201”环境案件举报平台及各类破坏环境问题,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报送机制
完善和规范网格化监管机制,畅通向上级网格报送信息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信息网等官方媒体,公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网格责任人及工作职责、生态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方式等,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机制;研究解决环境监管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
2.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和环境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做好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对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2)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督。
(7)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协调配合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0)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1)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2.县发展和改革局:(1)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组织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负责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3)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做好省、市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的贯彻落实。
(4)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5)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
(6)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7)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3.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1)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通过区级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实施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加强绿色技术创新。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设有环保领域研发平台的企业牵头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4)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能置换政策。
(5)负责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
(6)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料堆场管理,防治料堆场扬尘污染。
4.县财政局:(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贯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县人事部门:(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督促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加强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7.县住建局:(1)负责取得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工作。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3)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住宅室内装修和裸露土地、房顶裸土治理等环境管理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1)指导公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优化国、省干线、县道等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居民低碳绿色出行和道路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乡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绿色廊道建设。
(4)按职责指导推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5)负责监督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经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重型柴油车维修。
(6)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7)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界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方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省干线两侧停车场修理厂扬尘污染治理。
(8)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9)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泉综合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9.县农业农村局:(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户厕所的改造同步进行粪污处理。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统筹协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联合有关部门负责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5)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6)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制定编制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7)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县水利局:(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渠生态补水,指导河渠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河渠保护和治理规划、重要河渠、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指导重要河渠、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渠水系连通工作。
(3)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4)按规定对河渠和地下水实施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5)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协调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6)负责查处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
(7)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9)牵头推进河长制、湖长制落实,协助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各乡(镇)履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11.县卫健局:(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1)负责打击生产质量不合格洁净型煤、销售质量不合格煤炭、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2)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指导各有关部门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标准体系,推动执行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依法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13.县城管局、县综合执法局:(1)负责加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加快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推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指导推进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2)负责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推进城区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县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管。
(3)负责对县城区行使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负责拟订城管、综合执法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县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城管综合执法行为监督。负责县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编制全县集中供热规划,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科学合理布局,科学设定目标进度和改造数量,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
(6)负责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建筑工地除外),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7)负责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疫情期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8)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9)负责督导县城的公厕、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节水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及管理。
14.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指导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指导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组织优化工作,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处罚。
(6)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7)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实现机动车环保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
(8)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9)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负责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及盗窃、抢劫危险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10)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11)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5.县商务局。(1)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加油站和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2)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3)负责推动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政策。
16.县应急管理局。(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县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由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6)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法规、规划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地震次生灾害和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县长董宁房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蔡俊波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各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立和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合力,全面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主体和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或未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问责。
(三)强化督查督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四)推动“智慧环保”建设
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五)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促进网格化监管常态化。进一步加强网格监管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附件:1.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统计表
3.成安县一级网格人员明细表
4.成安县二级网格人员明细表
5.成安县三级网格人员明细表
6.成安县网格化运行情况统计表
7.成安县网格化信息公开网站统计表
8.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评估考核办法
附件1
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强延峰 成安县县委书记
刘金仓 成安县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 组 长: 成安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办公室主任: 董宁房 成安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副主任:蔡俊波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局长
监 督 部 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
成 员: 王振红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任彬彬 成安县科技和工信局局长
王艳涛 成安县财政局局长
李 涛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秦俊涛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振英 成安县住建局局长
陈方明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海彬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姚利锋 成安县水利局局长
和晓峰 成安县商务局局长
李志强 成安县卫健局局长
张希堂 成安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冠军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靳增强 成安县城管局局长
牛延平 成安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陈文明 成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马谦振 成安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中队长
成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设在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县长董宁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蔡俊波担任。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