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01.29 | 索引号: | 00062123-7-0404-2011-1003 |
发布机构: | 公 安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违法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我县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按照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进行治安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或疾控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涉嫌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按照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进行治安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按照阻碍执行职务进行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减少人员聚集的规定要求,擅自组织、参与群体性聚集活动的,按照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进行治安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5、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或者对上述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人身自由,涉嫌犯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情节较轻的,按照诈骗、敲诈勒索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寻衅滋事、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涉嫌犯罪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聚集滋事、冲击政府机关或政府疾控、防疫部门、哄抢防疫物资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按照扰乱单位秩序、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时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侦办,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