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03.22 | 索引号: | 00062124-5-0203-2020-1006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告[2021]1号 |
主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建设销售买卖小产权房的
通 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销售、买卖小产权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小产权房是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没有经过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属违法建筑。
二、严格禁止非法建设小产权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闲置国有土地、自有宅基地、他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自有承包地和其它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凡目前在建的小产权房,一律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今后,所有新建小产权房,一律“零容忍”,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三、严格禁止非法销售小产权房,目前所有非法在售小产权房,立即停止非法销售行为;已经非法售出的,自行退回,否则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属非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强制拆除或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购买、转让小产权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造究刑事责任。
六、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或支持、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对参与或幕后参与建设小产权房的乡镇、村等责任人,由纪委、监委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建设小产权房的,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建小产权房全部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非法建筑,全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房屋出租、消防审核、金融贷款等项手续,对管控不力或擅自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主管人员责任。
八、对在建所有小产权房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措施。对管控不力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主管人员责任。
九、凡参与小产权房建设的勤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事务的建筑单位,均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逐出成安建筑市场,并向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十、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凡非法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划分区域,依法对非法建设小产权房行为进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配合。
(一)城区范围是指:德圣路(东环)以西、聚安路以北、聚良大道以东、德圣路(新北环)及邯大路以南之间形成的闭合区域,其他区域为城区以外区域。
(二)城区内执法区城划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范围以内青云大街以东和寇公路以北区域;县城区管理局负责城区范围以内青云大街以东和寇公路以南区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范围以内青云大街以西和寇公路、有所为路以北区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范围以内青云大街以西和寇公路、有所为路以南区域。
(三)城区外执法区域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于非法建设销售买卖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检,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利用闲置国有土地、自有宅基地、他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自有承包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接受举报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电话:0310-728130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310-523904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电话:0310-5238366,县城区管理局,举报电话:0310-7262637,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310-7330777。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通告。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