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03.22 | 索引号: | 00062124-5-0203-2020-1007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告[2021]2号 |
主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居民自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居民自建房秩序,推动城市建设上档升级,促进文明城市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事宜通告如下:
一、居民自建房是指居民个人在自己原有合法用地上,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的行为。
二、居民宅基地审请严格按照《成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成政规[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自建房手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成安县居民建房申请表》和《成安县居民建房审核表》,经公示并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建房资料和建筑图纸是否符合设计技术要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三)申请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建房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对违反批准内容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包片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申请人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负责本辖区的监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意见,申请人凭验收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居民自建房必须遵请以下要求:
(一)居民自建房要符合全县制定的模式、标准、高度、外形和颜色等基本要求,原则上可建设三层及以下,主体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檐口至院面高度),建筑进深控制在宅基总长度65%以内,建筑屋顶可按技术规范建设,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纺碍相邻权益人利益。
(二)城区内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列入改造建设的城中村等范围内,居民住房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改建建筑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禁止下列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二)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反规划建房。
(三)买卖、流转耕地建房。
(四)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和个人联合连片建房。
(五)建设销售小产权房。
(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而进行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包括建设养殖场、预制场、沿街沿路门房、加工厂、厂房仓库、幼儿园等。
六、建立日常网格化监管体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区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政府划定的执法区域开展自建房日常监管,将本辖区范围划分网格,明确专人,实行不间断全覆盖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自建房的立即制止,对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限期整改到位,对巡查发现无合法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拒不整改的,配合所在乡镇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拆除。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加强本村居民建房管理,制止违法建设自建房行为。
八、对乡村干部、监管人员私自批准、支持、纵容、鹿护、放任居民违法建设自建房的,由纪委、监委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在违法建设自建房巡查、监管、制止、拆除工作中,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由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特此通告。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