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耀鑫炭素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1.06.21 索引号: 78255407-4-1406-2011-1265
发布机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邯郸市**炭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4MA0****G49F

法定代表人

任*龙

生产地址

成安县**工业园区

生产周期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联系电话

131****8888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石墨电极制造.加工.销售:石油焦.沥青.增碳剂销售。

主要产品

石墨电极

糠醛

 

编号

91130424MA0A54G49F001V

内容

本行业类别为:石墨电极制造;主要污染物类别为:废气、

COD:0.346吨/年    氨氮:0.027吨/年

SO2:0.034吨/年    NOX:0.102吨/年

证书编号:PWX-130424-SO27

 

 

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

3个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m3

监测

时间

监测

方式

排放总量(kg)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排放限值

(mg/m3

是否

超标

P1#排气筒                                                                                                      

 

烟囱

颗粒物

9

2021年3月

手动监测

 

 

10

P2#排气筒

 

烟囱

颗粒物、沥青烟、bap

2.23

2021年3月

手动监测

 

 

10

P3

2#排气筒

 

烟囱

颗粒物

5.1

2021年3月

手动监测

 

 

10


固体废物

废物名称

是否危险废物

废物代码

处理处置方式

处理处置数量(T

处置去向

除尘灰

 

返回生产系统作为原料回用

 

 

沉淀泥

 

 

 

石墨粉

 

 

 

电捕沥青

 

密闭桶回收后,危废间暂存,定期返回生产系统作为沥青原材料回用

 

 

噪声(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单位应当公开,其他单位自愿公开)

厂界位置

噪声值(dB)

执行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限值(dB)

超标

情况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东厂界

 

 

 

 

未超标

南厂界

 

 

 

 

未超标

其他污染类型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投运时间

处理能力

运行情况

运维单位

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

设置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由115m高排放气筒排放

1#2018年

99%

正常

 

2# 2018

99%

正常

3# 2018年

99%

正常

固体废物

设有移动式雾炮车和雾炮抑尘装置

2018年

 

正常

 

危废间

2018年

 

正常

 

噪声

 

 

 

 

 

其他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单位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批复文号

竣工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文号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02月02

成审批环表(2019)031号

 

2019年10

成审批环表(2019)031号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备案部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备案时间

2019.5.28

备案编号

130424-2019-009-L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其环境行监测方案,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将PDF格式的自行监测方案做链接供社会人员下载查看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填表说明:

1.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

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

162424504233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