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8.26 索引号: 01288557-1-0404-2020-1002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主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印发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19)

 

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一年6月30日

 

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土石方调配管理办公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中队和渣土运输执法大队组成合署办公机构,以下简称县渣土办)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执法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在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进入运输市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得予以认定。

(二)市场准入

1.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资质,有专门的经营、管理、保洁、技术人员队伍。

有一台以上专用装载或挖掘机械和十五台以上密闭式机械装置运输车辆机动行驶证总核载重量不少于200吨;

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准运证、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且机动车行驶证必须为经核准经营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公司的户头;

②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安装了符合定位监控管理技术要求的车载GPS设备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且定期由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含GPS检测);

③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绿色。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③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④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县行政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发放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及车辆准运证件。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渣土办负责实施。运输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的“黑名单”记录累计在10次以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再次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不再核发该企业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并注销已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证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内容及计分标准

1.对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考核主要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和“黑名单”制度实施考核。

2.对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工作实行单月、年度考核,单月计分情况计入年度考核积分。

3.平时考核以县渣土办为主,每月对各运输企业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向各运输企业通报考核情况。

4.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另行制订。

(二)业务管理办法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黑名单”记录:

①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导致污染城市道路受到3次以上处罚的;

②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受到3次以上处罚的;

③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输或者不在指定地点消纳建筑垃圾受到3次以上处罚的。

2.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被列入“黑名单”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①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及其名下运输车辆一律停运整改30天。其中5天为组织公司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一年内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本年度不再办理该公司新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②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车辆一律停运整改30天,整改期内停止核发该车的《渣土运输线路证》。

3.“黑名单”记录的解除

被列入“黑名单” 的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在停运30天整改期限届满时,由运输企业、车主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整改期间内已对相关问题整改到位且未出现新的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黑名单”,并对外公布。

4.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运整改,整改期限内不予核发新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线路证件,并予以通报批评。

①单月考核低于60分的;

②企业车辆用非正当手段获得运输核准证件或企业组织和雇用无牌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

③因管理不善,一年内发生2次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④发生聚众闹事、煽动和非法组织上访事件的;

⑤签订承运合同后随意毁约或签约后不派车辆到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核发该车新的运建筑垃圾输线路证件,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证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①车辆密闭机构装置和车载GPS定位监控终端损坏不及时维修,车门无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的;

②车牌破损、污损、前后车牌不齐的;

③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不按指定的消纳场地消纳建筑垃圾的;

④无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线路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

⑤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下年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的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和运输车辆准运证:

①运输企业符合第二项(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②③④⑤项的规定,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核准条件的;

②运输车辆一年内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

③运输企业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管理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④运输企业年度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①守法循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为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

②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

(一)运输企业的考核积分和“黑名单”记录作为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和运营车辆年度市场准入资质条件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运输企业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核发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件,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核准时间为一年。

(三)对已核准的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丧失准入条件或考核不达标的,停止或不再核发经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核准证,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运输企业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已丧失准入条件的,收回车辆准运证件,停止或不再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五)城区砂石运输企业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