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09.16 | 索引号: | 77915322-9-0801-2011-1015 |
发布机构: | 北乡义镇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颗粒物和有害气体,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大气扩散条件不利的情况下,极易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
为切实提升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通告》。2021年全县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2021年9月11日上午十一时许,北乡义镇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期间,在西乡义村一殡葬门市内查获了大量烟花爆竹,当场予以依法收缴,并对该门市经营者陈某某非法储存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成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区域和种类
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与处罚
在成安县行政区域内不得生产和销售各类烟花爆竹,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各类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站点(含临时零售点)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再审批。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管理与处罚
对在成安县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
(二)公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供销社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政府禁售烟花爆竹的规定。
(六)应急管理局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七)县委宣传部要协调全县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
(八)全县禁燃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工业区、村、居民小区、经营门店等为禁燃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燃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及单位禁燃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禁燃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规定,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
县生态环境分局:7218201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7289209
成安县市场监管局:7211882
成安县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成政告〔20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禁燃禁售365天没有例外,警方会持续严管严控烟花爆竹,希望广大群众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响应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良好气候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