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5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14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政办〔2021〕30号
主题 词: 综合政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13号)精神,将自然资源领域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明确县乡两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现就做好我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执法事项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202024号)精神,按照冀政办字〔2020205号和邯政办字〔20213号文件要求,现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后)下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厘清执法边界

对照《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制定《成安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共计25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行使。为避免出现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下放到乡镇的25项行政处罚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继续行使,但可根据工作需要行使行政检查权。《成安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共计25项)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制定执法清单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执法依据、职权范围、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确保权责一致,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界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保证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三、履行执法职责

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下放后,由乡镇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工作,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政府安排布置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要继续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负责查处县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区域违法用地案件等,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全面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实现平稳过渡

按照新的职责分工,行政处罚权下放后,设置30日过渡期,在此期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属于乡镇执法清单范围内的事项,相关执法决定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已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未办结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办理。

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和县编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不折不扣完成好行政处罚事项的下放、接收和管理工作,确保本次下放乡镇的自然资源领域25项行政处罚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附件:成安县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           

附件

成安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领域部分)

 

序号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5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9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1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11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12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1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1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16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18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19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21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22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23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24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25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