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9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143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政发〔2021〕15号
主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9月18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成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成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发展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现代化成安。

三、县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中共成安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贯穿政府全部工作之中,下大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转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县经济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局局长。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县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政府办分管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开展工作,并接受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

十、县长出国考察、离岗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资源、产业、区位等优势,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为全县人民谋幸福。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加快构建功能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成安。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九、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树牢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定或由县政府领导签发,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审核后,向县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政府决定、命令等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会签;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凡县级重大项目安排、动支预备费、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动支县长预备费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依次报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批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决策的效果预期、资金使用、社会稳定、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对决策的主体、程序、要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的开放度和实效性。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执法检查等信息,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健全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

二十九、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预决算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减税降费信息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推动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民主权利,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将其作为常态化年度重点任务抓紧抓实,创新办理方式,强化督办考核,认真研究吸纳意见、建议,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更好为人民办实事。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依法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发挥好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诚信为本,创建诚信机关,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市政府和县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加强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县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由县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四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县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四)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讨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

(五)讨论通过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研究决定向市政府、县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应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奖惩事项。

(八)通报和研究决定县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十三、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工或受县长委托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向县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书面请假单报政府办公室。

四十五、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核,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十七、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要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减少参加人员,节省经费支出,严格审批程序。贯彻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县政府部门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请县长审定。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报县长批准。性质相近、内容交叉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省市工作会议直接部署到乡镇一级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重复部署;能以电视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的,不再集中开会。认真落实“无会月”制度。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分解落实责任,尽快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发公文,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性,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上级决策部署要求,符合成安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各类公文,除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反馈外,一般性的工作报告只报分管副县长阅知。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或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五十二、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实行封闭运行,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三、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不得圈阅,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和签名视为“已阅知”。

五十四、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

五十五、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由县长签批后,报县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五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属于全县综合性工作的,由县长签发;属于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拟发公文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办部门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依据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由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批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政府副县长签发,重要事项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界定标准,由代拟部门在报请县政府审定时提交保密审查、规范性文件认定、公开属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初步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审核,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五十七、充分发挥各口分管主任公文审核作用。需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批示。报请县长审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主任审核,经相关副县长把关后报送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
    五十八、加强对县政府发文的统筹,科学制订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把关。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能以便函或白头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同一性质、事由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数量,不涉密文件一律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县政府办公室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使用电脑端和移动客户端设备接收和处理公文。鼓励各部门利用电子办公系统报送各类文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十章  工作协调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解决。涉及两位分管领导同志的,由排名靠前的领导同志牵头协调。需由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六十、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县政府牵头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牵头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坚决反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休假,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委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按规定填报《主要领导外出请假报告单》。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自行组织活动和因私外出、休假等,需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假,并说明情况。《主要领导外出请假报告单》填写内容不得空项漏项,如有相关活动安排,一并附上,报送程序要规范,涉及要件要齐全,不得迟报、随走随报,更不允许先走后报。

六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严禁通过微信、互联网等传输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对外开放需要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访,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访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个任期内不超过两次或两年内不超过一次,分管外事、商务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县政府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台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各部门和各乡(镇)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转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公务接待,安排公务接待活动要简约、俭朴,严禁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禁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节会等活动。

七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就餐。各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调研也照此原则办理。

七十四、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4日县政府印发的《成安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成政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