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11.14 | 索引号: | MB1743105K-0404-2011-1032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综合政务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2021〕-38)工作要求,结合《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告知承诺改革事项清单及告知承诺书文本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字〔2021〕10号)要求,现将成安县告知承诺改革事项清单及县本级实施的15项告知承诺改革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对告知承诺改革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逐项研究制定告知承诺文本,切实将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的事项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全面对外公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文本执行。为方便存档,应将文本制式化,并在单位网站和实体大厅进行公开,以便企业、群众索取和使用。文本需要调整时,及时向县“放管服”办备案。
三、强化督导,落实主体责任。县“放管服”办将加强对告知承诺改革的督导,不定期的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和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告知承诺制落地落实。
附件: 1.成安县告知承诺改革事项清单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6.清真标志审核和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审核
7.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8.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9.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0.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16.食品小餐饮登记
成安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附件 1
成安县告知承诺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行使层级 | 审批部门 |
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县公安局 |
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县公安局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 | 县公安局 |
4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8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9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1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1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 | 县消防队 |
12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县行政审批局 |
13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县级 | 县宗教局 |
1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县级 | 受委托的乡级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15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级 | 受委托的乡级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附件2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公安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法定开办条件
(一)前置条件
1.已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安全规定。
3.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二)布局设置
1.旅馆总体布局应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2.应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处,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
3.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
4.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还应划定专门留宿区域,设置各区域的明显标志。
(三)安全防范
1.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3.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在旅馆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负责前台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
三、应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7.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8.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9.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注:上述应提交的材料,带*号事项应在承诺前提供,其他可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四、办理期限
1.签订承诺书后,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 。
未提交的第 项材料,申请方承诺在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的 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提交。
五、事后监管
1.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将在60日内对你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
2.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请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逾期未提交需补充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4.申请方不愿就上述事项作出承诺的,可提出旅馆业设立申请, 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的承诺
成安县公安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旅馆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对于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公安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公安局就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公安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三)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规范》。
二、法定条件
(一)前置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安全规定。
3.房屋建筑、消防设施等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4.抽检样章通过了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
(二)布局设置
1.总体布局应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2.具备保密条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3.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米。
(三)安全防范
1.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刻制设备。
2.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3.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告、成品章保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主要通道、前台、储存间、刻制间等主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从业人员
1.法人及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法人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分,无重大犯罪嫌疑。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房屋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材料。
5.已安装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证明材料。
6.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处所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9、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向成安县公安局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公安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房屋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材料。
5.已安装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证明材料。
6.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0日内向成安县公安局提交。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处所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9、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在本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事后监管
1.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将在60日内对你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
2.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请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逾期未提交需补充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县公安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公章刻制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对于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公安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公安局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安全员、收银员身份证复印件
5、网吧平面图
6、网络拓扑图
7、网吧方位图
8、机器IP分配图
9、外网IP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材料清单,通过属地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上审核与备案系统”网站(http://60.5.187.90:9116 ),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备的,通知企业法人到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签订承诺书,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符合条件,成安县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
七、核查办法
公安机关将对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的经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将不予办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经营单位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消防安全承诺
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2021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宗教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宗教局就清真标志审核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达到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5.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清真标志样式。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成安县宗教局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宗教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清真标志的活动。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宗教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宗教局(行政审批事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接受民族事务部门现场核验和日常监督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
〔2021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经营场地: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宗教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宗教局就清真标志审核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
2.清真标志样式。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成安县宗教局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宗教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清真标志的活动。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宗教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宗教局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民族事务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接受民族事务部门现场核验和日常监督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3
〔2021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宗教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宗教局就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已取得印制清真标志资格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印制清真标志资格情况,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实际需要情况等;
2.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设计图或样品。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成安县宗教局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宗教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活动。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宗教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宗教局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民族事务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接受民族事务部门现场核验和日常监督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机关就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二、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关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以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诚信管理
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要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机关就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二、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诚信管理
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要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帅。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10005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1份);
2、载有认缴出资条款并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致的协议或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备一式1份);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什1份);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六)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什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1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什1份、并提供原什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窗口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在本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活动。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财政局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就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2项)
二、法定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1.书面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文本;
4.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证明材料。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1.书面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
4.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5.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文本;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材料;
7.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1.下列材料,申请人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1项、第2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窗口提交。
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1.下列材料,申请人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1项、第2项、第3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窗口提交。
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七、核查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十二)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下列材料,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一)设立
1、行政许可申请单;
2、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办报告;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经董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并明确规定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章程及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校长职责;
(2)班主任职责;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学校收、退费制度;
(7)校园管理制度;
(8)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0)学校宿舍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1)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5、校长推荐表;
6、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7、学校教职员工资质;
8、办学场地的有效证件;
9、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审批事项现场考察记录及审批表;
11、设立民办学校申请的批复。
(二)分立、合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承诺书;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3、新的民办培训机构在举办者办学资格、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资料;
4、学生安置方案;
5、学校分立、合并前后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协议;
6、学校分立、合并前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
7、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涉及校长、资产和负债的分配、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章程、决策机构成员和负责人等的变更一并讨论并形成决议);
8、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
(三)变更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名称、变更校址);
3、新专业所需的理论课、实习场地及工位示意图(变更范围);
4、新专业所需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变更范围);
5、新专业的教学目的、教学计划、大纲:应写清课程设置、学习期限、总课时、使用教材等(变更范围);
6、新专业所需配备的教师基本情况表(变更范围);
7、资产评估报告(变更校址);
8、新场地的教学设备清单及工位示意图(变更校址);
9、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变更负责人);
10、提供办学场地房产证书。租用办学场地的还要提供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书(变更校址);
1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证明(变更校址);
12、财务审计报告(变更负责人);
13、拟任学校负责人基本情况、资格证明、身份证、工作简历证明(变更负责人);
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变更名称、范围、校址、负责人);
15、章程(变更名称、范围、校址、负责人);
16、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决议+ 内容及参加全体董事签字)(变更名称、范围、校址、负责人);
17、新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或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是新任教师的,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工作简历(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明)(变更范围)。
(四)终止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承诺书;
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3、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终止学校清算报告;
5、民办学校在校学生的安置方案(学生名册、退费办法及总金额);
6、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会议决议;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未达到许可条件,不得从事民办职业培训活动。
六、核查办法
业务监管部门(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到不到要求的,告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现场检查中核查内容如下:
1.办学培训场所的情况;
2.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
3.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情况,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安全情况;
4.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5.从业人员、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6.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诚信管理
业务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行政审批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就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二、法定条件
1、草种(普通)生产审批条件:
(1)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3)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2、草种(普通)经营审批条件:
(1)具有与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草种(普通)生产许可证提交材料
(1)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
(2)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劳动合同;
(3)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4)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生产的主要草种品种及特性介绍、草种生产地点的隔离培育条件情况说明;
(6)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7)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8)草种生产、加工、检验仪器设备检验设施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2、草种(普通)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草种贮藏、保管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劳动合同;
(3)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检验设备和仪器设施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窗口提交。
在本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1.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申请材料未能全部提交。
(1)草种(普通)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四)应当提交的材料草种”草种(普通)生产许可证的第1至第8项材料且承诺在 日内提交第9项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自申请人承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补齐之日生效。
(2)草种(普通)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四)应当提交的材料草种”草种(普通)经营许可证的第1至第5项材料且承诺在 日内提交第6项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草种经营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自申请人承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补齐之日生效。
(3)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法律责任
1、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效后,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2、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3、申请人实际草种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草种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行政审批局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编号为_____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附件13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就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订)第四十 条;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
(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22 号)。
二、法定条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有职业中介活动项目;
(二)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适当的 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 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
3.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4.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等;
5.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下列材料,申请人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第 1 项:申请报告及《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第 2 项:《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
第 3 项: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准予许可的,审批部门在3日内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七、核查办法
业务监管部门(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批部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已 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 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材料规范
一、制定说明
本事项类型为行政许可,事项编码000114006001,行使层级为国家、省、市、县级。
二、办理材料规范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一套材料
事项名称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申报形式 | 材料数量 | 填报须知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设立申请书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加盖企业公章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实现电子证照共享后以电子证照形式提供 | |
承诺书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等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设备清单 | 必要材料 | 原件和 复印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
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
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等 | 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
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
|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非必要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授权经办人代办的情况下需提供,实现电子证照共享后身份证以电子证照形式提供 |
三、样表规范
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 □港澳台资 □其他 | ||||||||
申请 业务 范围 | □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开展网络招聘 □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 ||||||||
《营业执照》颁发部门 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资金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 |
| ||||||
服务场所地址 |
| ||||||||
服务场所面积 |
| 从业人员数量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邮箱 |
| ||||||||
受理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核准 业务 范围 | □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开展网络招聘 □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 ||||||||
许可证 编 号 |
| 核发时间 |
|
附件14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成安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查,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六)严格按照各类公共场所规定的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和通风装置的标准进行建设,并符合《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核表》的量化评分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委托时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①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②卫生管理制度③消毒制度④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⑤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⑥公共场所通风设施、通风情况。
四、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核查办法
卫生健康部门在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四、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五、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同意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述。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5
XXX乡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XXX乡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就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向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1项、第4项、第5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科窗口提交。
第2项、第3项
在本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市场监管局在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无特殊规定为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审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6
XXX乡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小餐饮登记证)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就食品小餐饮登记证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 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 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向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1项、第4项、第5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交。
第2项、第3项
在本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七、核查办法
成安县市场监管局在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无特殊规定为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XXX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审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