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12.15 | 索引号: | 00062124-5-0404-2020-1021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政府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单位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 证明申请利用档案人的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行政法规 | 县档案馆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2 | 大型活动场地同意使用证明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 证明场地方同意利用其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同时场地方明确知晓其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3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和达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单位 |
4 | 资金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有经营资金能力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开户银行 |
5 | 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 | 证明申请人拥有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 同上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6 | 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申请人 | 证明申请人有法律职业经历,不再需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一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所从事法律职业的单位 |
7 |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 证明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年限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5条第四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所从事法律职业的单位 |
8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 | 审核投资人及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4号令)第九条“(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审批局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9 | 经济状况证明 | 了解寄养家庭经济 能力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 部委规章 | 儿童福利 机构 | 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 |
10 | 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 部委规章 | 儿童福利 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11 | 投入开发建设 资金证明 | 证明施工形象进度、投资比例是否达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12 | 村乡两级建房 证明 | 证明有房屋建造的事实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24、25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0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 | 行政法规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乡镇、村 |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