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事项 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1.12.20 索引号: 00062123-7-0404-2011-1007
发布机构: 公 安 局 文号:
主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事项 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事项类型

即审即办

受理机构

县级公安机关

决定机构

县级公安机关

审批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章第十七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八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第一章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三十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适用范围

办理流程

1、受理:0个工作日;2、审查:0.5个工作日;3、决定:0.5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材料准备要点

1

营业执照,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证

 

电子扫描件

 

2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电子扫描件

 

3

 

 

 

 

承诺时限

1

法定时限

1

办理地点

互联网办理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结果送达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咨询电话

0310-72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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