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12.29 | 索引号: | 00062121-0-0404-2011-1016 |
发布机构: | 水 利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取水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新(补)办取水许可 | 事项类型 | 取水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 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 查:20个工作日;3.决定:5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30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请示)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4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
5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准予备案文件;属于核准项目的,提供核准文件;可行性 研究报告需批复的,提供批复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6 | 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需要向江河湖泊退水的提供);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7 | 申请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交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地热水、矿泉水采矿出让合同。 | 原件 | 纸质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25 | 法定时限 | 50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取水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延续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 5 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地表水)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5个工作日;2.审查:20个工作日;3.决定:5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延续取水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取水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水资源税完税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4 |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25 | 法定时限 | 50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取水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取水许可变更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 年 7 月 1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退水地点,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上述事项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年地表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至500万立方米以下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5个工作日;2.审查:20个工作日;3.决定:5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变更取水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法定代表人(或取水权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
3 | 取水许可证原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4 |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5 | 取水权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变更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6 | 水权转让协议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权转让同意文件(涉及取水权转让的需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25 | 法定时限 | 50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涉及文件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涉及文件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21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下放后实施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部门。 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第11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受理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由水利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清单见第八条);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项目,符合性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办理流程 | 1.受理:5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审查,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请示)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初步设计报告(含概预算附件及附图,工程测绘、地质勘察资料,勘测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 | 原件 | 纸质 | ||
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原件 | 电子 | ||
4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电子 | ||
5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 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原件 | 电子 | ||
6 | 防洪评价报告(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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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三号,201年3月19日国务院697号令修改,第二十五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1、申请书2、防洪论证报告书3、第三方利害关系说明 |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勘察、听证、公示,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查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9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请示)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报请审批《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
3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4 | 《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5 |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 原件 | 纸质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135号)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审批范围:中央立项(国务院立项除外)项目河北省境内(水利项目除外)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核准、备案)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验收合格 |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材料)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1 | 法定时限 | 20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1、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须申请本项审批;2、编制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3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4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5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变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6 | 防洪评价报告(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1.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条款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1、本实施程序适用本县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2、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征求相邻行政区主管部门意见,30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审查,30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附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拟报批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专题论证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 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 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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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请示)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立项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3 | 防洪评价报告(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说明及第三方的意见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邯郸市人民路342号市行政审批局北侧发证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水利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三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办理流程 | 1.受理:3个工作日;2.审查:4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现场查勘,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3 | 立项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4 | 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6 | 法定时限 | 35 |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玄武路西头路北成安县水利局2楼办公室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咨询电话 | 7211243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