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12.30 | 索引号: | 00062123-7-0404-2011-1022 |
发布机构: | 公 安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 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 |||||
事项类型 | 应注明该事项的审查类型,如前审后批、即审即办等 | |||||
受理机构 | 决定机构 | 成安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 ||||
审批依据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第四款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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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应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适宜时,应指明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无需收费的,应注明“无”或“不收费” | |||||
申请条件 | 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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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中国公民 | |||||
办理流程 | 1. 窗口受理:1 个工作日; 2. 审核签批:40 个工作日; 3. 缴费制作证件:3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材料准备要点 | |
1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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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 原件 |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 | ||
3 | 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 | 原件 |
|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 照相指引》标准 | ||
4 | .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 原件 |
|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 | ||
5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复印件 | (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 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 ||
6 | 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监护关系证明 | 原件 |
| 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 | ||
7 |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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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 | 原件 |
|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 | ||
9 |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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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提交 | ||
10 | 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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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提交 | ||
11 | 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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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 | ||
12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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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提交 | ||
13 | . 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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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提交) | ||
14 |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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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并偕行未满18周岁子女的增加提交); | ||
15 | 经我国驻外使 (领) 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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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且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的); | ||
16 | . 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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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
17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明(未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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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 ||
18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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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周岁以上、未满 60 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 ||
19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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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 ||
20 | 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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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
21 | 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 (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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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 ||
22 |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的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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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 | ||
23 | . 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的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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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 | ||
24 | 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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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或者港 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且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 | ||
25 | . 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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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且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7 月 31 日 建 立 收 养 关 系的); | ||
26 | 在建立收养关系时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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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且1999 年 8 月 1 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 | ||
27 | 在建立收养关系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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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 | ||
28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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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证、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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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 | ||
30 | 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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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 | ||
注:第2项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
承诺时限 | 41 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95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成安县有所为路有所为小区商铺55号成安县出入境接待大厅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 |||||
结果送达 | 成安县有所为路有所为小区商铺55号 | |||||
咨询电话 | 0310-7255987 | 咨询电话 | 0310-7255987 |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