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2013年以来的降费政策台账

发布日期: 2022.02.15 索引号: 00062162-4-0605-2019-1066
发布机构: 财 政 局 文号:
主题 词: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河北省财政厅2013年以来的降费政策台账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主要降费政策
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2013.6.25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8.2 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3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2013.10.16 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涉及河北省的有6项,为中小学取暖费、强制戒毒费、职工医疗保险证 IC卡工本费、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费。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3号 2013.11.07 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自2013年11月7日起执行,具体详见通知原文。
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2014.1.29 自2014年5月1日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设军事设施的;(6)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2014.10.10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4.11.1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8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2014.11.25 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9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号 2014.12.23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企业注册登记费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2014.12.23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53号 2015.04.30 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1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的通知
冀财税﹝2015﹞34号 2015.5.20 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2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安全性抽检检验费和游乐设施安检合格标志费);对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降低标准50%征收的8项,其中2项为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见附表)。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1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92号 2015.8.17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1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015.09.01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1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 2015.9.29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16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2016.1.29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四、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五、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1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2016.4.20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19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停征两项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税〔2016〕55号 2016.5.26 2016年7月1日起,对价格鉴定认证费、游乐设施和燃油加油机整机防爆安全检验收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征收。
2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2016.7.12 自2016年7月12日起,免收、减收以下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21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冀政发﹝2016﹞51号 2016.12.5 自2016年12月7日起执行。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22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2017.3.15 1.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30人以下单位免征)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4.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3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2017.3.15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其中涉企35项。
24 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税﹝2017﹞50号 2017.06.15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25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 2017.6.14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6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17.6.22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27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7﹞60号 2017.8.3 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唐山等市县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冀建综﹝2018﹞1号 2018.1.4 为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停止收取以下城市路桥项目车辆通行费:
唐山市中心城区环线项目(含东出口项目);
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和唐古快速路项目;
唐山市古冶区环路项目;
唐山市丰润区动车城外环路大桥及引线工作项目;
唐山市曹妃甸区环城快速路项目;
迁安市燕山大路南延工程项目;
滦县东出口滦河大桥及北戴河国际机场连接线工程项目;
卢龙县城区外环路工程项目;
平山县城区外环路项目。
本决定将予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1月4日)起生效。
29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2018.01.07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3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601号 2018.4.19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包括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3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2018.4.12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2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2018.4.13 1.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2.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33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6号 2019.1.3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根据中央授权,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即“六税两费”)。
34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9〕22号 2019.4.1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5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23号 2019.4.1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 2019.6.28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7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2019.5.8 从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8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2019.4.22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9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2019.5.24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4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 2019.6.8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1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40号 2019.6.13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019.12.12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43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019.12.27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4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2019.12.31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5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2.6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6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2020年第14号 2020.3.13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2020年第25号 2020.5.1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对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8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2020年第26号 2020.5.13 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公告规定对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2020年第28号 2020.5.15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50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2020年第30号 2020.6.4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的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51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税﹝2020﹞15号 2020.3.17 自2020年3月17日起,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5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0﹞13号 2020.9.28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53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0﹞15号 2020.10.28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5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0]22号 2020.12.22 从2021年1月1日起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等公告 2021年第7号 2021.3.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6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3.19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57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3.22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58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2021.6.9 一、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二、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自2021年6月10日起执行。
59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2021.6.15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照本标准的50%收取。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6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2021.7.20 取消社会抚养费。
61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30号 2021.10.29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62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2021.11.9 自2021年11月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低于(含)3台的,继续按照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63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1.28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