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整治和规范全县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7 索引号: 78571247-X-0404-2011-1036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主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厉整治和规范全县建设工程监理

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建设领域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我县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治理为核心,以规范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夯实资质标准条件、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严格监理责任落实,实现监理市场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监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等法律法规

三、工作目标

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切实发挥监理对建设工程应有的控制作用。一是大力整顿监理企业,保证监理企业资质真正达到标准要求;二是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三是完善建立招投标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明确监理工作标准,明确项目监理部人员、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切实发挥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安全、扬尘管控、工期的控制作用;五是建立监理信息监管,将监理单位资质、市场行为和工程监理信息统一收集进行监管。

四、管理机制

(一)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确定监理单位相关事宜,由县住建局负责。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前,将监理单位相关资料报备县住建局,经查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实施。

五、管理措施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

1.严格人员资格条件。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3.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完善。

4.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

(二)深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资金、质量安全、扬尘管控、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按要求向县住建局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
    3.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严厉打击虚假监理。以过低监理费用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对监理工作质量负首要责任,履行法规和规范规定的管理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预验收等工作。

  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四)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并根据监理合同履约的需要及建设单位要求,在进场前确定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项目监理必要的监理人员。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

  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五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七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十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监理员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在监理企业工作并注册(以注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满二年及以上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2.严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应于监理工作开始前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主动上报县住建局

  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上报县住建局。变更后的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等级。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该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在委托监理合同到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总监及其他人员履职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如果在委托监理合同到期后项目建设未完成,仍需监理机构现场服务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延期服务合同,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再次上报县住建局。如果因特殊原因出现项目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机构撤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上报县住建局。工程复工前,监理单位需重新将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上报县住建局

3.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难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严格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监理资料应齐全、完整、同步、真实,能够准确反映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理工作实际情况。

4.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单位依法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但以下情况可以免责或减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监理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经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监理单位可以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

  5.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县住建局质量监督机构,对现场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情况、监理日常工作履约情况、落实监理职责以及对关键工序巡查旁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合同履约情况。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或建设单位书面投诉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监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省厅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以本次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为契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治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彻底扭转当前监理单位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