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6.08 | 索引号: | 01288487-1-1703-2011-1024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5号
被处罚人叶x,男,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县xxxxxx村x组xx号。
现查明:2022年02月06日09时许, 叶x驾驶一辆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成安县沙河治超站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网上核查,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信息核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