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2.08 索引号: MB1743105K-7002-2021-1032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主题 词: 综合政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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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领导简历

1.姓名
2.职务
3.工作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4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5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信息公开指南
2.信息公开制度
3.法定公开内容
4.信息公开年报
5.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6.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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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双随机、

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工作计划
2.抽查事项清单
3.检查人员名录库
4.抽查结果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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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责清单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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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政资金

1.财政预决算报告
2.“三公”经费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9

责任事项

农业发展规划、市场与信息化、科技教育、农田建设管理、种植业、特色产业、畜牧业、兽医、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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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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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结果

11

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共49项)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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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共22项)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服务农业技术指导服务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发生流行规律和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农作物病虫情报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查询农机新技术服务咨询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农业科技下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办理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