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7.15 | 索引号: | 00062100-X-0801-2019-1076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于保基本民生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财政局)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重点排查,加强日常动态管理。一是加强低保和特困人员排查力度。对低保和特困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合理提高救助标准或开展临时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并与教育、医疗、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困难群众相关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二是落实“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或日常排查,按“单人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三是落实渐退期政策。对保障对象中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同期低保标准的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可视收入稳定情况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四是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政策。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病、因学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予以扣减,扣减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五是落实就业成本扣除政策。残疾人实现就业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除就业成本,扣除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四、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可暂缓动态退出;对受疫情影响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性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外来人员,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五、及时发放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中央、省、市下达的各项救助资金,实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对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的工作模式,由民政部门按时生成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供养金发放表,财政部门将专项救助资金拨付到位,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将各项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加强救助资金的日常监管力度,对个别对象因银行卡注销,挂失等未能及时上卡的,相关责任科室及时对接当事人,确保救助资金能够及时领取。以6月底保障人数为准,按照低保对象每人不低于120元、特困人员每人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8月底前发放完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军退局)
七、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抓好生产流通。全力以赴抓好粮食生产,确保颗粒归仓,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切实充分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的区域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好封闭管理区域内的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
九、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相关链接:《关于保基本民生的九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