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8.15 | 索引号: | MB1886827T-0404-2020-1011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邯医保函〔2022〕108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5号),制定了《邯郸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制定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包容免罚清单有序落地实施。
二、适用条件
(一)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医疗保障领域6种“首违免罚”行为,适用条件为: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百元以下(个人);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注: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等,应当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首违免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首违免罚”情形,第一次被发现可视为“初次”违法,两年期限内再次发现存在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首违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邯郸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邯郸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