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8.18 | 索引号: | 00062124-5-1701-2020-1010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依法行政办〔2020〕17号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取消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领域24个罚款事项。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及时停止办理。同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调整工作。
三、对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要按照替代监管措施,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自行从《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