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评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15 索引号: E1213395-3-0404-2011-1074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主题 词: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竞审办【2022】7号

 

成安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评制度的通知

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确保我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我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考评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紧部署落实,履行好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二、审查范围和审查主体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式进行自我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见附件1)。

(一)我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其他政策措施;

(二)我政府、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我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审查机制。各部门内部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考评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2),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或其他业务部门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各部门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区法务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一并提交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结果报于清理完毕后3日内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起草、审查部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