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0号)的工作要求,根据我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工作经验,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申请人军官证(或士兵证等)与身份证出生年月、姓名等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等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书面承诺代替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