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3.01 | 索引号: | MB1743105K-0404-2011-1048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文号: | 成审批字〔2022〕9号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现场踏勘、技术性审查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技术性审查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行政审批中现场踏勘、技术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现场踏勘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场核查程序的工作环节。
第二条 现场踏勘应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 现场踏勘应当以申请材料与现场一致性为主要核查内容,法律、法规等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列入《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附件1)。列入《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的审批事项应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组织实施现场踏勘。
因集中行政审批改革或下放等原因新划转至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的环节由勘查勘验科实施。
第五条 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勘验标准,勘验标准内容应合法、具体、简明。
勘验标准写入“一次性告知书”,由统一受理科汇总整理后,统一向行政相对人公示。
第六条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和勘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需现场踏勘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时,相应审批科室应及时将有关依据交勘查勘验科,涉及对《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的,书面报勘查勘验科,并报法规督查科备案。
现场踏勘方式
第七条 现场踏勘分一般现场踏勘、网上踏勘、联合踏勘等三种方式。
第八条 一般现场踏勘。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形成踏勘结论,并对踏勘结果负责。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踏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踏勘结论,并对踏勘结果负责。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联合踏勘。涉及两个以上县政府部门或审批科室的踏勘事项,由勘查勘验科依据联合踏勘申请,组织联合踏勘,形成踏勘结论。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对联合踏勘结论负责。
现场踏勘程序
第十条 一般现场踏勘程序:
(一)接收踏勘任务。需要现场踏勘事项,由审批科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齐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实质审查。如人员、规模、制度、设施设备、安全责任、操作规程等描述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对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初步判断后,向勘查勘验科出具《现场踏勘任务单》(见附件3),转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专家抽取。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踏勘事项,由勘查勘验科按照专家选取程序,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踏勘工作。
(三)核对踏勘内容。勘查勘验科对踏勘内容进行核实,存在《现场踏勘任务单》标注事项不明等情形的,及时反馈审批科室进行补充。
(四)确定踏勘时间。踏勘任务明确后,勘查勘验科确定踏勘时间,通知行政相对人。
(五)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按照勘验标准进行现场踏勘。
(六)汇总反馈踏勘情况。踏勘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踏勘结论(记录),反馈审批科室。踏勘结论应如实对现场情况进行描述。
经现场踏勘未通过的事项,能够及时完成整改并达到勘验标准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整改通知书》及时抄送相关审批科室。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向勘查勘验科提交整改报告,勘查勘验科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移交审批科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现场踏勘时限。现场踏勘时限一般为审批时限的50%;审查勘验并行并联事项整个审批时限的70%时间由业务科室和勘查勘验科进行审核,30%时间进行汇总办结。
第十一条 网上踏勘程序:
为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积极探索网上踏勘方式进行远程实时踏勘。网上踏勘事项主要是指现场核查内容相对简单,能够进行网上踏勘的事项。
踏勘人员可以通过大众通用的视频方式,如微信视频等,按照勘验标准进行实时远程视频踏勘。
网上踏勘程序参照一般现场踏勘程序执行。踏勘结论(记录)应当注明网上踏勘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踏勘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县政府部门或审批科室的踏勘事项,审批科室审核后提出联合踏勘需求,并将申请材料即时送勘查勘验科。
(一)确定踏勘时间、人员。踏勘任务明确后,勘查勘验科及时与行政相对人确定踏勘时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名单,下发踏勘通知。
(二)组织联合踏勘。勘查勘验科组织各相关部门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达项目现场,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
(三)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结束后,勘查勘验科组织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现场踏勘管理
第十三条 勘查勘验科对踏勘人员负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现场踏勘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
第十五条 现场踏勘人员要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并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现场踏勘人员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的宴请及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对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单》(见附件6),公开举报方式。
技术性审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性审查是指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程序的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技术性审查的,应列入《成安县行政审批局技术性审查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2)。列入《成安县行政审批局技术性审查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审批事项应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组织实施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因集中行政审批改革或下放等原因新划转至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评审的环节由勘查勘验科实施。
第二十条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技术性审查服务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需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时,相应审批科室应及时将有关依据交勘查勘验科,涉及对《成安县行政审批局技术性审查服务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的,书面报勘查勘验科,并报法规督查科备案。
专家库建立
第二十一条 县审批局依托市审批局评审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县审批局评审专家库,设立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局长担任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勘查勘验科承担专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专家的审核、入库、调整等;
(三)向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研究回应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省、市内其他地市、县审批局已建立专家库,经与其达成专家库资源共享意见的,按照本办法抽取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三)熟悉行政审批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审批局面向社会发布专家招聘公告,或发函至相关单位推荐专家。凡符合上一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专家库的,应向县审批局提交《成安县行政审批局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见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审批局组建专家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对应聘的专家进行审查,确定入库专家名单,经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的,进入我局专家库。
专家采用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对社会不良评价较多、业务不精的专家及时更换调整。
中介超市
第二十七条 涉及需由咨询评审机构进行评估的技术性审查服务事项应当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进行发布公告,并通过择优选取、均价选取、竞价选取、邀请选取四种方式确定咨询服务机构。对参与竞价拟选用的咨询评审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股东如果存在与行政相对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应当回避关系的不予选用。
第二十八条 县审批局委托咨询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概算的评估;
(二)需开展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三)需开展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咨询评估服务;
(五)排污许可咨询评估服务;
(六)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咨询评估服务;
(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咨询评估服务;
(八)其它需开展咨询评估的事项。
专家、咨询评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专家、咨询评审机构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对评审结果的独立表决权;
(四)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举报权;
(五)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服务费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专家、咨询评审机构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出席的,应提前1天告知县审批局;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并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四)配合县审批局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身份编制、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及与评审工作关系密切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县审批局并提出修改申请。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及时告知有关变化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专家抽取应按照随机、保密原则,并符合申请事项所涉及的专业要求。专家人数一般为3名或3名以上奇数,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四条 其他使用专家情况:
(一)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时,可调整增加专业范围继续抽取。
需在省、市内其他地区抽取专家的,应考虑专家抵达评审地点所需行程时间。
(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抽取的专家难以保证特殊项目评审工作的,经县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专家。
(三)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需要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邀请库外专家参加评审。
参加评审的库外专家,符合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经专家本人同意,可直接纳入专家库。
专家、咨询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评审任务。需专家、咨询评审机构评审的申请事项,由审批科室对需专家、咨询评审机构评审的报告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格式要求,相关内容是否达到一定深度,是否存在重大或者明显缺陷等内容进行审查后,向勘查勘验科出具《技术性审查事项任务单》(见附件4),并转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核对评审内容。勘查勘验科对评审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技术性审查事项任务单》标注事项不明等情形的,及时反馈审批科室进行补充。
(三)专家、咨询机构的选取。
1.专家的选取:勘查勘验科按照所需专家类型及数量随机抽取专家,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时间确定后,勘查勘验科应将评审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评审专家。
2.咨询评审机构的选取:勘查勘验科按照审批科室报送的《技术审查服务事项任务单》内容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发布技术性服务审查公告。并通过择优选取、均价选取、竞价选取、邀请选取四种方式确定咨询服务机构。具体选取方式规则按照《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规定》(冀政办字〔2021〕2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告发布的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日。确定咨询评审机构后由勘查勘验科及时与咨询评审机构沟通、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审批科室意见收集。
针对需咨询机构评估事项,审批科室在递交《技术审查服务事项任务单》后,在评估会议组织召开前,审批科室将审查相关申请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纸质版集中反馈至勘查勘验科(附件5)。勘查勘验科负责将审批科室反馈的问题在后续的评审会中予以提出。
(五)组织召开评审会。
1.宣布纪律。勘查勘验科会前询问专家有无回避情形,宣读评审工作纪律,组织推选出评审专家组组长,保障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2.组织评审。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在听取项目汇报后,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一次性告知书和申请案卷,对需评审的内容以及审批科室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核、讨论、质询。
3.形成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组织内部会商,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结论,专家组成员在评审结论上签字确认。会商后,由专家组长宣读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三种情况:通过、不通过、整改。其中,对出具不通过意见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的要指出具体详细的问题和整改时限,以便整改。
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由勘查勘验科汇总整理相关情况,提交专家组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六)反馈意见。勘查勘验科负责对整改完成后的申请报告或文本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修改到位后,连同评审意见或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成果文件及时反馈至审批科室。审批科室参照评估成果文件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七)评审时限。专家评审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评、排污咨询评估一般情况下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后10日内完成评估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应在评审会后5日内将报告或文本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评估事项一般情况需在召开评审会议后5日内完成评估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应在评审会后5日内将报告或文本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到位)。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或咨询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审批局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取消其行政审批专家资格或委托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利益关系人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二)本人自愿退出的;
(三)专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专家任职资格届满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
(七)被申请人及其他人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有犯罪行为的;
(九)评审中出现重大疏漏的或故意出具不实意见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行政审批专家或委托咨询评审机构的情形。
(十一)通过中介超市中选的咨询评审机构采取竞价中选后无故或因其他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的将拉入我局“中介黑名单”,本年度内不得参与或中选我局任何咨询评估事项。
第三十七条 勘查勘验科安排专人负责专家库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时间从签到时间起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异地评审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每日最高评审服务费用为800元。
评审专家迟到者,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此项目的评审资格。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评审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异地评审专家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异地评审专家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专家评审的服务费用参照专家评审费用支付,不含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十条 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审批局给予警告或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家、咨询评审机构回避原则。
专家、咨询评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专家或咨询评审机构法人、负责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申请人(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顾问,或者担任过董事、监事,或者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已参与过该企业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等相关工作;
(三)近3年内与该申请人(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专家或咨询评审机构法人、负责人本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该申请人(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五)专家或咨询评审机构法人、负责人与申请人(企业)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十二条 组织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廉政纪律告知单,公开举报方式。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现场踏勘、专家库的建设、中介超市运行、专家评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专家、咨询机构评估工作验收后,咨询评估费用由财务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结算。专家、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制度由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
2.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目录清单
3.现场踏勘任务单
4.技术性审查事项任务单
5.技术性审查事项问题交接单
6.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评审)工作纪律告
知单
7.成安县行政审批局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8.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整改通知书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1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1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备注 |
一、公共事务科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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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5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7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二、市场服务科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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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三、社会事务科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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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监督 | 现场勘验 |
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6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四、投资项目科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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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现场勘验 |
2 | 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 | 行政确认 | 现场勘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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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目录清单(25项)
序号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科室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节能报告评审 | 节能审查 | 投资项目科 | 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
|
2 | 企业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投资项目科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如有需要进行评估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专家评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投资项目科 | 评审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4 | 新(补)办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评审 | 取水许可 | 社会事务科 | 评审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家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社会事务科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6 | 排污许可技术许可审核 | 排污许可 | 投资项目科 |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报告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投资项目科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8 | 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社会事务科 | 评审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社会事务科 | 评审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审 | ||
9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企业的专家评审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社会事务科 | 现场验收意见 | 如有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评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投资项目科 |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市级部分权限委托县级实施。委托权限不含: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如有需要,委托评审。 |
11 | 安全设施设计评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场服务科 |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 市行政审批局权限委托县级实施。如有需要,委托评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投资项目科 |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 市行政审批局部分权限委托县级实施。委托权限不含: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如有需要,委托评审。 | ||
1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投资项目科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如有需要进行评估 |
13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 |
| 财务审计报告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 | 公共事务科 | 离任审计报告 |
| ||
14 | 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公共事务科 | 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公共事务科 | 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 ||
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投资项目科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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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家竣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投资项目科 | 竣工验收意见书 |
|
17 | 农作物生产经或企业现场核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社会事务科 | 现场核查报告 | 如有需要,组织专家核查 |
18 | 农药经营企业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 农药经营许可 | 社会事务科 | 书面审查报告、实地核查报告 | 如有需要,组织专家核查 |
19 | 食品(含保健品)生产技术审查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市场服务科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 如有需要,委托核查 |
20 | 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审查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场服务科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 如有需要,委托核查 |
21 | 现场核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投资项目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现场核查意见 | 市行政审批局权限委托县级实施。如有需要,委托核查。 |
22 | 现场核查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公共事务科 | 专家现场审查意见 |
|
23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投资项目科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评审报告 |
|
24 | 初步设计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投资项目科 | 初步设计评审报告 |
|
25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 核概算 | 投资项目科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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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现场踏勘任务单
办件编号: | |||
踏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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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 联系人 |
|
申请人地址 |
| 联系人电话 |
|
踏勘地址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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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踏勘时间 |
| 拟参加其他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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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专家(第三方 机构)类型 |
| 拟参加的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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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室 |
| 科室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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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要点基础上需要补充的关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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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科室已对申请资料及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齐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了实质审查。 | ||
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申请科室留存。 (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4
技术性审查事项任务单
办件编号:
技术性审查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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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服务类型 | ¨专家评估 ¨咨询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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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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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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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评审时间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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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地址 |
| 所需专家类型及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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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加其他人员 |
| 拟参加的其他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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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室 |
| 科室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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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容缺预评审 |
| 容缺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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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拟上中介超市的咨询评估类技术性审查事项需同时报项目基本情况电子版。申请科室已对申请资料及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齐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了实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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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申请科室留存。 (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5
技术性审查事项问题交接单
技术性审查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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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服务类型 | ¨专家评估 ¨咨询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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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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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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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评审时间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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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室 |
| 科室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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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专家会上 提出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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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科室应在召开评估会之前提出问题,并一次性告知勘查勘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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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申请科室留存。 (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6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现场踏勘(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单
踏勘事项名称 | 踏勘评审工作告知 |
: 兹有我局共 名同志(以及评审专家 名)前往你单位执行公务,现就踏勘(评审)工作告知您: 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事项标准应在踏勘(评审)前告知申请人; 所需费用由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专项经费支出,企业(行政相对人)无需支付专家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工作人员(专家)如果涉嫌收取企业(行政相对人)相关费用、钱物、礼品的,经查实,将按照成安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技术性审查服务工作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廉政纪律予以函告。 请您单位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结束时,填写对踏勘人员意见,也可根据违反廉政纪律情况,向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举报。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监督电话:0310-7260118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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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纪律告知 |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维护政府形象,维护工作对象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执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受相关人员授意、暗示,影响正常的踏勘评审程序; (三)刁难卡压,拖延办理业务; (四)干预和插手工作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以借为名占用或索取、接受工作对象的财物; (六)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向工作对象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通过非市场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或者服务; (九)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 |
附件7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照
片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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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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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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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类别 |
| 从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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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 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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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1 |
| 注册证书编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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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2 |
| 注册证书编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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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3 |
| 注册证书编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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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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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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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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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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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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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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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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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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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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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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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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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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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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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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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职务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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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实践经验(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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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业务技术专长、科研成果、著作译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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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推荐人)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请后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附件8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现场踏勘整改通知书
踏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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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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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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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 |
| 收件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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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时间 |
| 踏勘人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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