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10.11 | 索引号: | 00062124-5-1702-2022-1017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目 录
(一)办事指南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初审上报事项办事指南
2、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的办事指南
3、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事项的办事指南
4、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处罚的办事指南
5、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事项办事指南
6、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误工补贴、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8、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9、对事迹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奖励事项办事指南
10、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事项办事指南
11、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事项办事指南
12、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办事指南
13、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办事指南
1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办事指南
15、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办事指南
16、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事项办事指南
17、行政执法权限、管辖权争议的协调办事指南
18、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办事指南
19、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办事指南
20、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办事指南
(二)流程图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初审上报事项流程图
2、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的流程图
3、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事项的流程图
4、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处罚的流程图
5、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事项流程图
6、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误工补贴、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事项流程图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事项流程图
8、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流程
9、对事迹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奖励事项流程图
10、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事项流程图
11、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事项流程图
12、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流程图
13、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流程图
1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流程图
15、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流程图
16、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事项流程图
17、行政执法权限、管辖权争议的协调流程图
18、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流程图
19、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流程图
20、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流程图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初审上报事项办事指南
1.申请人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
2.县司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
4.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调查,并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5.召开会议研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6.对审核合格的,向市司法局上报;对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准予上报决定,并告知被申请人未合格原因。
2、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
县司法局审查,报市司法局审核。
3、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事项办事指南
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事项办事指南
公证机构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提 交县司法局。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证机构,要求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事项办事指南
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县司法局提交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
4、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处罚的办事指南
处罚事由:
1、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2、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3、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事项
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6、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误工补贴、致伤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事项办事指南
1. 申请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 县司法局相关科室受理。
3. 县司法局相关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核。
4. 符合救济、抚恤条件的进行救济、抚恤;不符合救济、抚恤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 发放救助、抚恤。
7、对县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1.制定检查计划。
2.对辖县各法律服务所开展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3.听取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县司法局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
5.回访复查。
8、对律师、律所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办事指南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抽查暗访、座谈了解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3.检查情况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4.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9、对事迹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事项办事指南
1.制定奖励方案,并下发通知。
2.基层法律所推荐、县司法局受理、审查资料并进行考察。
3.对通过考察的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拟定表彰奖励名单。
5.对拟定表彰奖励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表彰。
10、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办事指南
一、自查:律师所组织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本所执业和关情况总结;
二、受理:县司法局接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三、审查:县司法局收到律师所执业情况和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要求律师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最后出具审查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四、上报:县司法局审查完毕后将审查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所报送的材料,一并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承办科室:县司法局律师管理与行政应诉科。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11、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事项办事指南
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案件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审查并作出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办事指南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备案。
13、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办事指南
一、年检范围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
符合办理罚没许可证条件的,应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罚没许可证并按规定参加年检。
二、年检提交材料
1、罚没许可证年检审核表
2、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财政票据购领证及罚没票据
4、罚没财务汇总表及上缴罚没资金电汇回单复印件
5、2014年度罚没财务台账
三、年检内容
(一)罚没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罚缴分离制度。
(二)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专用票据、罚没票据和罚没财务是否相符并登记造册。
(三)行政处罚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法律依据等是否发生变化。
(四)罚没物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四、年检的方法和步骤
(一)法制办、财政局采取书面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
(二)罚没许可证法律依据梳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的罚没许可证加盖印章。
(三)罚没财务及物资由县财政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罚没许可证加盖印章。
(四)省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罚没许证办理及年检工作,由所在县政府法制机构及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组织年检。
(五)参加罚没许可证年检的部门将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以方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六)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完成后,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将会同县监察局等部门对全县罚没物资进行联合大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时保质上报年检材料。
(二)因机构改革等因素致使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在年检期间应重新申请办理。
(三)罚没许可证年检需提交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四)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停止核发财政票据,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司法局联系电话:7210148
1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办事指南
依据: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政办【2021】44号)
1、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2、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
办事指南
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
2、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6、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事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提出的方式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7、行政执法权限、管理权争议的协调办事指南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宣教股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认为本部门行政执法因其他部门受到不利影响的;
(三)联合执法过程中因执法配合发生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的其它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局法制宣教股提出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请求协调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
18、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办事指南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9、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三、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是指什么?
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在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县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下列4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是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
(四)是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
六、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认罪悔罪,逐步成为守法公民。
(三)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七、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有哪些人?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有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
八、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负责具体结对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帮教工作;
(二)协助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三)积极反映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完成司法所布置的其他矫正工作任务。
九、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有哪些?
(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十、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立功或重大立功。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县司法局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收监执行。
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0、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办事指南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初审上报事项流程图
2、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流程图
3、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事项流程图
4、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处罚的流程图
5、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事项流程图
6、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误工补贴、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事项流程图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事项流程图
8、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流程图
9、对事迹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事项流程图
10、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事项流程图
11、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事项流程图
12、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流程图
13、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流程图
1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流程图
15、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流程图
16、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事项流程图
17、行政执法权限、管理权争议的协调流程图
18、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流程图
19、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流程图
20、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