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10.14 | 索引号: | 00062127-X-0404-2011-1015 |
发布机构: | 道东堡镇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管道燃气用户
(一)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组织)用户。用户要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和与之联锁的自动切断阀,并与单位值班室、监控室连通,确保有效预警。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在2米以内,不得有接头或三通,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二)管道燃气居民用户。
1. 城镇燃气用户要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加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自闭阀),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在2米以内,不得有接头或三通,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
2. 农村燃气用户要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燃气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对于已安装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按照省双代办《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代煤办〔2021〕6号)文件要求,更换为自闭阀。必须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在2米以内,不得有接头或三通,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
二、液化石油气用户
(一)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组织)用户。
用户要与液化石油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与之联锁的自动切断阀,适用气型要与液化石油气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燃气泄漏报警安装位置距地面不得高于0.3米,必须能正常使用;使用的钢瓶必须带有“二维码追溯标签”,不得使用报废钢瓶、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不得使用不合格钢瓶和工业丙烷气瓶,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不得放置液化石油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必须设置专用气瓶间,要设置向外开的门窗,底部要设置带金属滤网 的通风口;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 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钢瓶调压器为非可调式调压器,且应带有过流切换保护装置(自闭阀或切断阀);使用带熄 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且保证 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长度在2米以内,不得有接头或三通,连接管不得直接穿越墙体、门窗、楼板、顶棚、地面等,如需要穿越必须加装符合规范要求的套管;餐饮服务经 营单位使用多台灶具的,应当将燃气燃烧器具固定后采用金属硬 管与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场所和厨房内不得有裸露的污水地 沟;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二)居民用户。
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要与液化石油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加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自闭阀),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使用报废钢瓶、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液化石油钢瓶调压器为非可调式调压器,且应带有过流切换保护装置(自闭阀或切断阀);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在 2 米以
内,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8 年,不得有接头或三通;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不得在密闭空间、卧室、卫生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用气房间内不得存在“双火源”。
(三)早夜市沿街商贩。
早夜市沿街商贩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带有“二维码追溯标签”,不得使用报废钢瓶、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不得使用不合格钢瓶和工业丙烷气瓶,不得在放置钢瓶的地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将装有液化气的钢瓶倒置、平放、加热、摇晃、露天堆放;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调压器为非可调式调压器,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与之联锁的自动切断阀;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钢瓶的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必须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在2米以内,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不得有接头或三通,不得存在老化或不可恢复的弯折拉伸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