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11.02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05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2〕01号
申请人:程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2003年10月3日,住所:成安镇翰林世家。
法定代理人:程某,住所:成安镇翰林世家。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成安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乔永暴 成安镇派出所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080号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成安县派出所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080号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9日16时许,申请人和母亲去位于成安县新兴路与雪涛路交叉口附近的烧饼铺门市,向老板吴某索要申请人母亲两天的工资,老板吴某不仅不给工资还殴打申请人,向申请人脸上打了一巴掌,将申请人打伤。2022年6月8日成安县公安局成安镇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吴某罚款三百元。该处罚书认定事实过度偏袒吴某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3月19日16时许,程某某和其母亲刘某某到雪涛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吴某的烧饼铺门市,索要刘某某在该门市上班两天的工资140元,程某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辱骂吴某,吴某随后朝程某某左面部打了一巴掌,经鉴定未见明显外伤。证实以上事实的依据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视频资料、法医鉴定意见等。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四十: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程某某辱骂他人在先,且无伤害后果,因而认定吴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而给予吴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是适当的。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9日16时许申请人程某某和其母亲,去位于成安县新兴路与雪涛路交叉口附近吴某的烧饼铺门市索要工资,双方发生争执,程某某辱骂吴某在先,吴某打程某某在后。程某某母亲砸坏了吴某门市装烧饼的泡沫箱子,后吴某报警。程某某称被打后脸有点肿,眼角有淤血,头蒙等症状,经鉴定,未见明显外伤,根据两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达不到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成安镇派出所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吴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吴某于2022年6月10日缴纳了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法医鉴定意见、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 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