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2〕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1.02 索引号: 00062124-5-1801-2022-1006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2〕02号

申请人:亚某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人社劳监字【2020】第2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成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成人社劳监20202016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1、2020年4月至6月,申请人在承建河北某某光电科技产业园1到12号楼期间,将相关劳务清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相关工程分包给其他工人,总工资款为149.5881万元。在工程施工期间,王某某先后18次以借支工人工资名义从申请人处支取150.8991万元,借支已超出他应得到的实际工资款,即申请人已超额支付王某某13110元工资。2、王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成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应积极配合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不应该给申请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且王某某具有偿还能力,成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应依法要求王某某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款。3、王某某本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承诺书,称已全部结清工人工资,如不结清工资,一切责任由王某某本人全部承担,与申请人和某某光电项目无关。同时申请人也及时将以上情况向成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材料,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对于处罚人民币109000元的决定不接受,申请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关于成人社劳监20202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限期报送承揽某某光电项目相关书面资料,亚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按照通知书要求报送。在调查中亚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冯某某说没有开设及缴存农民工工资专户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依法按照程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亚某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但其仍未按照要求改正。被申请人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交给冯某某,告知有要求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履行了送达,亚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人社局劳动保障机构经过集体讨论,同意依法惩戒,并依照执法程序向亚某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关于亚某公司未依法开设和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和未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对涉案农民工侵害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办发﹝2016﹞1号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法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可知我国法律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作为主体参与建设活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由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保证金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于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亚某公司经营建筑施工数十年不执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将工程施工分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再次分包给若干农民工班组进行施工,因为没有依法开设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没有依法对王某某的用工和工资发放表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数起集体信访讨薪事件的发生,给成安县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农民工造成直接的侵害。事件发生后,因为没有依法缴存工资保证金,致使县政府若干行政部门动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来处置王某某恶意欠薪事件。3、关于亚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施工的问题。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亚某公司要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因为将工程款(劳务工资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王某某,就能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对此也有规定。王某某恶意欠薪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逮捕,是违法犯罪者的咎由自取。而亚某公司故意违法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施工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亚某公司以王某某的所谓承诺或保证来规避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4、关于对亚某公司的行政处罚的问题。亚某公司在发生若干起集体讨薪信访事件后,拒不按要求报送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相关书面材料,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集体信访欠薪案件;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上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均拒不改正的行为,是3种分别不同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两种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项目停工,每一种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两种行为有个最低罚款5万元+5万元=10万元。但是案发时工程基本竣工,不存在责令项目停工。另外,考虑这是招商引资的关联企业,酌情按照低于法律的最低线罚款9万元,已经是法外开恩。对亚某公司不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其给于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成安县人社局对亚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人社劳监罚字【2020】第201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政府应依法应予维持,对亚某公司的无理复议理由,政府应依法予以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                                   

2020年申请人在承建河北某某光电科技产业园1到12号楼期间,将相关劳务清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相关工程分包给其他工人,总工程款149.5881万元。在工程施工期间,王某某利通过多种形式以借支主体工程、外墙漆、人工费等名义从申请人处支取工程款共150.8991万元。王某某本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承诺书,称工程款已结清,承诺下属工人工资自行结清,如有工人因工资上访一切责任由他本人全部承担,与某某光电无关。2022年2月27日王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因农民工集体投诉申请人在成安县承建河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对该项目工资支付、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察。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8日前报送承揽某某光电项目1号、6号、7号楼相关的劳动用工等相关书面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未按照通知书要求报送。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冯某某进行调查申请人承建某某光电项目是否开设及缴存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是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冯某某称没有开设及缴存农民工工资专户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被申请人依照执法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申请人无理由拒签,通知书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2021年1月27日前改正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3.不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拒不配合被申请人。但是申请人仍未按照要求改正。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为由文书被退回。2021年2月4日,申请人项目经理冯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时,被申请人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份文书交给冯某某,告知有要求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履行了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21年3月25日因接近年关及局长变更,经负责人批准延长行政执法程序。之后被申请人经过集体讨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和法律后果进行梳理,对未依法执行相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给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集体同意依法惩戒。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合计罚款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执法程序于2022年7月5日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收到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用申请单;借支单;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王某某手写承诺;工程类合同款支付申请;王某某手写借条;邯郸市成安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国邮政给据跟踪查询系统截图;关于申请行政执法程序延长的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张某某班组投诉材料;李某某班组投诉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元)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7月4日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22】第2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