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企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 十二条用地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2.08.10 索引号: 00062116-5-1414-2022-1000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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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

十二条用地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园区和项目规划落位

1.重点项目用地应纳尽纳。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千方百计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主城区、各类产业园区用地规模。国家及省市能源、交通、水利、产业、民生、环保、文旅、军事等重点企业和项目应纳尽纳。省级及以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调出,落实补划方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优化用地规划办理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建设项目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经研究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直接办理用地规划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各类项目做到应保尽保

3.全方位保障项目用地。①对国家、省重大项目精准指导,压茬推进,对铁路专用线等获批列重大的公转铁项目加快用地预审,要件符合要求的市级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②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急需动工的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且地方有偿还能力的,市级优先统筹协调落实补充耕地指标。③指导各乡镇、经开区和项目单位提前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和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做到应批尽批、应保尽保。优化土地供应措施,压缩土地审批时限,加快重点项目土地供应速度,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快速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简化用地审批环节。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具体包括类:①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②经市、县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全面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5.加大土地供应力度。①对已经省政府批复的建设用地,加大征收补偿和做地力度,提高供地效率。②对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雨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直接无偿划拨给建设单位。③加快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前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综合评价工作,明确各项投入和产出指标,土地成交后,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实现“拿地即开工”。探索实施“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或部分土地保持租赁、部分土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和保障投资项目的质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综合执法局)

 6.激励工业用地高效利用。①通过协商回购、增资技改、引导转让、转型升级等方式盘活园区内存量低效工业用地。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③园区内新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工业项目,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距离和用地边界在满足消防或厂区运输要求的情况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距离原则上不大于5米,绿地率原则上不超过10%④对列入闲置土地清单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指导,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实现“清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工局)

 7.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独立开发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符合《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有关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国家支持的新业态、新产业,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保留划拨方式,居住、商业服务业用途需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审核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积极支持城市更新和去库存

10.做好城市更新。①对城市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遗留项目,按原规划条件执行,涉及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按程序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中心城区工业、物流仓储项目(不含各类园区)在既有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不涉及城市规划的市政、公共服务、绿地等强制性内容的,在土地合同有效期内,可按土地合同规定用途执行,不再出具规划意见,但需服从县政府各项规划建设活动。③针对已出让未启动的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县旧城改造主管部门分类梳理,精准认定,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县政府审定,结合正在开展的城市更新工作,将未启动的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统筹整体改造。(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

11.支持消化存量建筑和户型升级。①对于存量闲置并且尚未销售的商业商务建筑,允许在不改变房屋性质,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的前提下,按程序对建筑内部分割进行优化调整。②针对房地产企业已规划审批住宅户型与市场认可主流户型匹配度不高等情况,对在建未售商品房项目,在总平面布局、建筑立面不变、满足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允许对已经规划许可的住宅项目按程序进行住宅户型的优化调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12.重点从11个方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①首个接待人员为包联人,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一次性补证”制度,负责协调和督促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定合并办理。③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发放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项目用地组卷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加快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项目单位报审后,对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④推行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出让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⑤居住用地出让方案中明确要求代建小学、幼儿园的,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政府审批同意,土地成交后,直接将代建的小学、幼儿园土地划拨给土地受让方。⑥推行工业项目“交地即交证(三证同发)”服务新模式。针对经开区公开出让土地的工业项目,由企业自愿申请“交地即交证(三证同发)”模式并作出相关承诺,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模拟审批,在企业取得土地前完成预审。企业取得交地确认书当日并缴纳全额税金等费用后,即可一次性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现“三证同发”⑦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受疫情等特殊影响导致延期开工的,项目单位提出开工延期申请,及时批复延期。⑧明确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临时用地管理。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按照“开放市场、优化整合、统一标准、成果共享”的总体思路,将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事项整合后委托一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进一步减少测绘次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效率。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措施。针对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交房即交证”模式并作出相关承诺,相关部门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服务,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采集办证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交房即交证”,着力提高发证速度,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11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承诺后即免收相应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