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12.26 | 索引号: | 56324661-0-0404-2021-1029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成 本监审 报 告
成发监字第2022001号
申报单位:成安县水利局
项目名称: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成本
监审机构: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结日期: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
成本监审报告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42号令),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监审的规定及操作规程,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成本进行了调查测算。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成本。
(二)项目基本情况:
依据成安县水利局提供的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有关资料及财务数据和邯郸市皓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成本调查报告》皓旭价评字第J2022060号,结合实地勘察,我局于2022年9月对成安县水利局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定价进行了成本监审,成安县的受水区域分别为成安县经济开发区与商城工业区,直供管网由南水北调配套管网最近处引至,管道铺设至工业园区新建给水厂,采用引江水直供方式进行供水置换,再由新建给水厂铺设管道至各用水企业。在建的两个给水厂分别为商城工业园区给水厂规模为1.4万m³/d,占地面积233443.47平方米,建筑面积1199平方米;成安县经济开发区给水厂规模为1.6万m³/d,占地面积12226.94平方米,建筑面积1199平方米,可满足两个园区119价企业的工业用水。
二、成本调查测算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五) 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六) 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七)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规定。
三、成本调查测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给水厂供水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量,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须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成本调查测算程序
(一)成立成本调查工作组。根据成本监审制度规定,组成成本调查工作组,赵继明为组长,成员:李辉、王艳敏;
(二)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根据该成安县水利局申报材料及邯郸市皓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成本调查报告》皓旭价评字第J2022060号,经成本调查小组研究,制定《成安县南水北调企业江水直供输配价格成本监审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申请单位;
(三)实地审核给水厂基本情况和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成本资料等方面情况;
(四)核查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批件;
(五)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所报各项成本指标进行分类核算,依法进行核增核减;
(六)核算出成本结论数据,向经营者反馈成本调查数据情况,听取吸收合理意见;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成本核算及分摊方法
(一)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成安县水利局商城工业园区给水厂、成安县经济开发区给水厂投资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的各项费用进行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对部分费用进行了核减或核增。
(二)对于已发生和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依据原始成本资料、凭证和相关规定确定;对于一次性投入的成本费用,可多年使用的,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
(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成本数据进行核算,得出江水直供年度输配总成本;以上年度工业区自备井取水量和给水厂设计水量的65%进行对比取高值;以江水直供年度输配总成本除以年度计算售水量,得出单位售水成本。
六、成本数据的确定及核增、核减情况
依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成安县水利局商城工业园区给水厂、成安县经济开发区给水厂供水的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如下:
(一)固定资产:申报固定资产累计投入总额61573712.7元。专项债券40000000元,专项债券发行期限为15年,应付利息15200000元,财政资金6373712.7元,全部投入用于前期费用,建筑物和管网。根据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全部核减。
1、前期费、建筑物申报数额2103636元、11631018.44元;
2、管网申报数额28502646.26元;
3、设备申报数额4136412元;
4、专项债券利息15200000元;
(二)输、配水成本费用:
1、动力费:申报金额为1828000元,根据文件规定按照设计生产能力的65%确定,核减639800元,核定金额为1188200元。
2、修理费:申报数额600000元,依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不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确定,按申报数额600000元核定。
3、制、输水人员工资:申报供水人员27人。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供水人员符合文件规定,以27人核定。申报工资1030560元,根据2021年度工资表测算得出实际工资发放额为533467元,核减497093元,按照实际工资核定。
4、社会保险费,按照2021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119418.72元,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核增医疗保险59838.48元。核定金额179257.2元。
(三)管理费用未申报。
(四)年售水量:以上年度工业区自备井取水量218万m3和给水厂设计水量的65%进行对比取高值,故本次成本调查以设计水量的65%确定年售水量为7117500m3。
七、成本监审结论
核定成安县水利局商城工业园区给水厂、成安县经济开发区给水厂江水直供年度输配总成本为2500924.2元,计算售水总量为7117500m3,单位定价成本为2500924.2元÷7117500m3=0.35元/m3。
八、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是根据被调查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核算,如有因提供虚假成本数据或有意隐瞒情况而导致审核结论偏差的,责任由该单位自负。
(二)本监审报告仅对本次监审有效,不能作为他用,有效 期为一年。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