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3.23 | 索引号: | 00022357-0-0406-2020-1005 |
发布机构: | 税务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简称14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留抵退税办理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计算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缴回留抵退税办理程序
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例.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 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 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 减。示例如下:
某制造业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500 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10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0 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0 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 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 2022 年 4 月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进 项 构 成 比例 =(500+100+200 )÷(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 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