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11.30 | 索引号: | 00062100-X-0204-2011-127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2022〕-46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 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22〕5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在更大范围和更多领域简化审批,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本县实施的31项行政许可事项、76项业务办理项,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
二、基本要求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告知承诺制是指由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审批方式。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形成《成安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内31项行政许可事项、76项业务办理项全部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审批部门按照“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三种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自愿作出限期补齐补全、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
(四)严格告知承诺制实施程序
1.告知与受理。申请人现场咨询或申请办理告知承诺事项时,审批部门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并将告知承诺办理的实施依据、准入标准、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按照审批部门告知内容,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审批部门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河北核查其信用信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审查与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将审批决定和相关材料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疫等特殊环节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3.现场核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限要求更短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
4.违诺处理。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事项清单。各乡镇、各相关县直单位根据《成安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编制本辖区、本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二)简化审批流程。审批部门负责推进审批权限下沉,将告知承诺事项的审批权限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简化审批流程,实现即来即办、当场办结。(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三)提升平台功能。县有关单位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行业(领域)业务系统,承载全县实施告知承诺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环节,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
(四)开展业务培训。县级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培训计划,对县级审批部门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五)完善办事指南。审批部门负责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的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队;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六)强化信用监管。县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依托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将申请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队;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改革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队共同牵头负责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县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各相关县直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改革意识,把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分析具体改革事项,完善配套措施,对本辖区、本单位改革工作负总责,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确保改革落实落地。
(三)加强督导问效。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告知承诺制改革,组织县有关单位加强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适时复制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改革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各相关县直单位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多形式开展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成安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成安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共计31项行政许可,76个业务办理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业务办理 项名称 | 行使 层级 | 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 | 实施部门 | 监管主体 | 告知承诺类型 | 一般程序申请材料 | 告知承诺书代替的申请材料/ 可限期补齐补全的材料 | 备注 |
一、承诺限期补齐补全型 | ||||||||||
1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 | 市级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 |
2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 市级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
3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3.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技术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个人简历; 4.采购、保管、销售人员学历证明; 5.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及仓库的位置图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手册的封面和目录; 9.质量管理机构框图和工作人员清单; 10.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2.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技术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个人简历; 3.采购、保管、销售人员学历证明;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5.经营场所及仓库的位置图和内部布局图; 6.设施设备清单;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手册的封面和目录; 8.质量管理机构框图和工作人员清单; 9.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 |
4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养殖证申请表; 2.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注册地址 | 市级 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级实施。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 市级 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名称 | 市级 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1.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级实施。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市级 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潜水) | 县级 | 省体育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攀岩) | 县级 | 省体育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攀岩技术指导人员至少1名);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攀岩技术指导人员至少1名);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
1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游泳) | 县级 | 省体育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一)救生员至少3人;(二)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三)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一)救生员至少3人;(二)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三)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滑雪) | 县级 | 省体育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指导人员至少5名,救助人员至少2名);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指导人员至少5名,救助人员至少2名);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
二、承诺代替申请材料型 |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公安厅 | 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7.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8.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9.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 1.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3.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4.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 |
1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公安厅 | 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装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刻章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是租赁房屋提供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8.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 1.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2.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是租赁房屋提供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4.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 |
14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正式设立申请书(含申办报告及《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4.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5.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6.举办者名称、地址及验资报告。 | 1.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2.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4.举办者名称、地址及验资报告。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6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补证报告; 2.设立时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设立时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7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地址变更)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4.变更地址材料。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变更地址材料。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8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变更)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财务清算报告; 4.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2.财务清算报告; 3.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9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校长变更)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3.《拟任负责人(校长)履历表》,并提供拟任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4.校长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5.校长的聘用合同。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2.《拟任负责人(校长)履历表》,并提供拟任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校长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4.校长的聘用合同。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0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变更)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变更地址材料。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1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材料。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2.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材料。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2.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3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 2.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 1.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2.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4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省级 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4.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5.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 1.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2.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 市级部分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25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6.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
26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林草);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6.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7.草种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
2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综合执法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3.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4.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6.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8.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9.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10.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
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综合执法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4.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5.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6.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7.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8.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 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 |
2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 县级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1.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
30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水质检测报告; 3.繁殖的亲本质量检测; 4.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5.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6.申请企业(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7.水产生产场地证明。 |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
31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原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拟变更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原所有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6.水质检测报告; 7.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1.水质检测报告; 2.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
32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原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拟变更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原所有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6.水质检测报告; 7.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1.水质检测报告; 2.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
33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地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水质检测报告; 6.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7.房产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 | 1.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水质检测报告; 3.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房产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 | |
34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水质检测报告; 6.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1.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水质检测报告; 3.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
3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 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 |
36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管理制度文本。 | |
37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住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4.水域滩涂界至图。 | 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 |
3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方式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
3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权人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原所有企业(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
40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 |
41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
42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 | 1.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2.法人身份证。 | |
4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一寸证件照; 5.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 | |
4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提交); 4.原驾驶证。 | 原驾驶证。 | |
4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整机照片; 7.变更项目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提供)。 | 行驶证。 | |
4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行驶证。 | |
4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登记证书; 3.号牌; 4.行驶证; 5.撤销决定书(属于撤销的提交)。 | 1.号牌; 2.行驶证。 | |
4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4.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5.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
49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 1.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执照。 | |
50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补证登记表;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 | 1.营业执照;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 | |
5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营业执照。 | |
53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8.D.ISP接入意向书; 9.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0.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 1.营业执照和章程; 2.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 |
54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请携带公章);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7.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例如:Pub-win软件授权书)(变更地址); 9.D.ISP接入意向书(入网合同)(变更地址); 10.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变更地址); 11.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变更地址); 1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营业执照; 2.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 |
5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行政审批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遗失补办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 |
5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级 县级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
5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许可项目(范围) | 县级 | 省体育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58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族事务 委员会 | 民族宗教局 | 县民族宗教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 |
59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族事务 委员会 | 民族宗教局 | 县民族宗教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 |
三、承诺免于实质审查型 | ||||||||||
6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 | 省公安厅 | 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意见书。 | 无 | |
6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 | 省财政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财政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6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2.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复核报告; 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文件; 5.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6.公示结果证明; 7.涉及到永久占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供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无 | 仅限于人工商品林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6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水利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水利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材料)。 | 无 | 仅限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64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养殖证申请表。 | 无 | |
65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审批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承诺书。承诺已具备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无 | |
6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 无 | |
67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 无 | |
6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 |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开展项目制定)。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6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7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7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7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 |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 3.与原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7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 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生健康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 无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7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县级 乡级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5.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6.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无 | |
75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级 乡级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无 | |
7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县级 乡级 | 省药品监管局 | 行政审批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目录;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相关资质文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书; 6.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无 | 1.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2.市级权限委托县级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