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2〕0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1.16 索引号: 00062124-5-1801-2022-1007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2〕0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尚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安县大队

住址:成峰路东彭留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08月29日11:02分作出的编号为1304241001688705的罚款通知书,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违章处罚。

申请人申请人是山东省枣庄市滕州人,于2022年8月29日,开鲁DR777U车辆去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办事,不知情当地的限号交通规定,因为枣庄没有限号的交规,所以造成限号违章处罚,请交管部门从轻处理。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依据以上法律条款,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制定《关于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知》,限行措施中明确标注限行包含外地车牌照,且当事人车辆不属于特殊规定的不限行车辆。申请人尚某某违法事实清楚,有电子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图片证明,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无法可依,我大队作出的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限制通行的路段通行违法事实清楚,《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知》2022年1月3日印发,明确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含外地车牌,申请人对限行措施不知情不能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知》、《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主城区机动车限行号牌轮换的通知》、机动车违法查询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编号1304241001688705的罚款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