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1.16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08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2〕0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
住址:成安县成峰路东彭留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霍志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前科:2019年9月29日,因史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被成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与事实不符。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申请人不起诉的决定,2021年12月15日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424刑初11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据此,申请人被认定为无罪,不存在有违法前科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未核实清楚时,又一次对申请人名誉造成侵害。2、2019年6月21日,在没有先打电话或者传唤的方式通知老人情况下,吕某某带着约20人强行把史某某抓走,期间家人跟吕某某要传唤证,吕某某称女儿和儿媳不是家属,还受到吕某某带的人的殴打,家人被他们惊吓了半天他才出示证件。3、史某某被长巷派出所带走后,进去时口中下牙齿均齐全,现出来后下牙齿一颗也没有了,史某某在被看管期间,遭受了巨大的身体侵害,且在史某某不省人事后,被抬进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带脚镣和手铐,史某某在关押期间长巷派出所为了逼供,多次对史某某恐吓和殴打,现已精神抑郁,看见公检法人员混身发抖,公安机关如证明其无违法事实存在,应提交当时入所至母亲关押期间的全部视频,老百姓举证能力有限,故请求复议机关要求依法向邯郸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8月2号、8月4号及史某某关押期间的监控视频。二、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具有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第二十六条的各项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成安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07月17日10时许,工作中发现成安县长巷乡村民史某某在抖音平台(涛哥,抖音号码,5185XXXX)上多次发布虚假、不实等信息,随即我所展开调查。经调查:2022年6月30日以来,张某某在抖音平台上使用昵称为涛哥,抖音号码51851XXXX的账户,多次发布录制的其母亲史某某实名举报视频,举报“2019年6月21日长巷派出所吕某某着变装未出示传唤证强制带走史某某;史某某被长巷派出所害得不省人事,抬进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戴脚镣和手铐,牙还掉了几颗;史某某在关押期间,长巷派出所为了逼供,多次对史某某恐吓和殴打”。经调查张某某发布的视频内容均为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了执法机关形象。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一、关于张某某提出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的问题。1、2019年9月29日,我局将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后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后张某某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故公安机关认定对其移送起诉的事实是存在的,正确的。2、关于反映的“2019年6月21日,吕某某带人到史某某家将史某某强制带走,未出示传唤证的问题”,经邯郸市公安局调查证实:时任长巷派出所所长的吕某某当时携带成公(长)传字【2019】0051号传唤证,虽然着便衣但向史某某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未发现吕某某执法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的问题。3、关于反映“史某某被长巷派出所害得不省人事,抬进了邯郸市第三看守所,等老人醒来时发现戴着脚镣和手铐,牙齿还掉了几颗”问题,经邯郸市公安局调取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史某某入所前有关情况笔录,史某某称没有受到办案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身体没有受到伤害,以上笔录都均有其本人签字摁手印。调取的史某某被羁押期间笔录及其走访其同一监室在押人员发现,不存在对其殴打虐待情况。在2019年8月2日,史某某收押入所时,因史某某不配合工作,撒泼吵闹,在办理收押手续后,由送押单位将其送入监区。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按照工作要求,史某某等在押人员一律加戴械具(手铐),未加戴脚镣。调阅入所谈话及体表检查记录,史某某叙述其口腔下牙仅存四颗真牙,戴有假牙,入所后多次谈话也表示自己戴着假牙,在所期间未反映其掉过牙。二、关于张某某提出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张某某应当了解事实真相,然而张某某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无事生非,在抖音上发布内容不实、虚假、抹黑执法机关的视频,被大量转发、点赞、浏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其无事生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我局对其处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我局对张某某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请成安县人民政府审查,依法维持我局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关于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正确。2019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关于“违法前科”的陈述:2019年09月29日,因史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被成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是正确的。关于申请人发布视频内容真实性问题:根据邯郸市公安局调查证实:时任长巷派出所所长的吕某某当时携带成公(长)传字【2019】0051号传唤证,虽然着便衣但向史某某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未发现吕某某执法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的问题。根据史某某入所前有关情况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在押人员羁押期间有关情况笔录,史某某没有受到办案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身体没有受到伤害。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二、关于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下,在抖音上发布内容不实、虚假、抹黑执法机关的视频,被大量转发、点赞、浏览,属于情节较重,其无事生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022年07月17日10时许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案、传唤、询问、送达法律文书等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壹仟元整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张某某两次)、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张某某第一次、第二次)、入所前有关情况笔录(史某某两次)、入所健康检查表(史某某两次)、在押人员羁押期间有关情况笔录(史某某)、讯问笔录(史某某)、抖音昵称:涛哥ID51851XXXX视频数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4日作出的成公(成)行罚决字﹝202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4日